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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尉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尉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尉秦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曾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諭知免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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