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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溫耀源王復生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德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蘭因(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 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618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德蘭因(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6 1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9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3月23日法矯司字第101010 755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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