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德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德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德蘭因(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 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618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德蘭因(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揭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6 1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97年5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3月23日法矯司字第101010 755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