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金忠
- 選任辯護人
- 張獻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金忠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1年8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1年11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陳金忠經本院審理時後,認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顯屬重大。
二、茲本院認被告陳金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 101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