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85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啟明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李志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麗紅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廉濤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李晉安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温錦源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林仕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淑芬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許民憲律師
- 被告
- 楊芷畇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龍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號、第157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8號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溫錦源部分及丙○○有罪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丙○○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附表五編號一之物,應與「阿國」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均沒收之(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與「阿國」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與「阿國」連帶抵償之)。
乙○○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中附表五編號五之物,應與「阿賢」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均沒收之(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與「阿賢」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應與「阿賢」連帶抵償之)。
丁○○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累犯,處如該編號所示之刑。
溫錦源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溫錦源被訴如附表七編號一所示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分別持用附表一各編號所示門號行動電話與欲購買毒品之人相互聯繫並確認交易內容,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下列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一)丙○○意圖營利,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國」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與乙○○電話聯繫後相約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地點會面,並指示「阿國」前往該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及收取金錢,而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乙○○施用(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並自乙○○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現金。
(二)丙○○另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各以其所持用之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之時間、地點、方法,先後六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一次販買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給乙○○施用(各次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均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並分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八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現金。
二、乙○○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84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9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同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5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再經同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8年4 月1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於98年6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使用電話」欄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相約見面,先後十五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郭山仁、林志仁、庚○○等人施用(各次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並分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現金。
(二)乙○○另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使用電話」欄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庚○○聯繫後相約見面,販賣海洛因一次給庚○○施用(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並向庚○○取得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現金。
(三)乙○○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阿賢」先以不詳方式與潘國震相約交易,再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指示乙○○於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十七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潘國震聯繫後,由乙○○出面交付第一級毒品予潘國震並收取金錢,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乙○○以此方式取得些微量差供己施用牟利(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
(四)嗣於99年1 月12日16時10分許,乙○○在新竹市○○路00
0 號地下室之風城電子遊藝場內為警查獲,並於其所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
物品。
三、丁○○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等案件,經台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以下簡稱甲案);
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
95年度訴字第28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
96年度聲減字第13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以下簡
稱乙案);再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0 號判決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以下簡稱丙、丁案);另於
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苗
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
6 月確定(以下簡稱戊、己案),上揭丙、丁、戊、己案嗣
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6 號裁定減為有期
徒刑4 月、3 月、4 月又15日、3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 年確定,與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於97年7 月24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至97年9 月
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同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
知悔改,與時任其男友之郭憲達(另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
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編號一所示時間,由丁○○以附表三
編號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與乙○○聯繫相約會面交易毒品,再
由郭憲達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駕駛小客車搭載
丁○○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嗣由丁○○交付第二級毒品予乙
○○並收取金錢,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易金額,如附
表三編號一所示)。嗣經警於99年1月12日晚間9時2分許,
在丁○○位於苗栗縣頭份鎮○○路000巷0號之住處當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
四、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販賣,
竟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基於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四編號一至五所示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與附表
四編號一至五「交易對象」欄所示之人相約見面,先後五次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辛○○、壬○○、癸○○等
人施用(各次販賣時間、地點、方法、毒品種類及數量、交
易金額,均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所示),並分別取得如附表
四編號一至五所示販賣毒品所得之現金。嗣經警於99年1 月
13日14時25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橫山鄉○○村○○000 號
之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
五、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本件被告乙○○、丁○○於審判上及審判外之自白,核未違
反其自由意志,且有下述人證、物證資為佐證,依刑事訴訟
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
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丙○○、溫錦
源及其辯護人等分別主張:證人乙○○、癸○○於警詢中所
為陳述,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於警詢中
所言,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丙○○、溫
錦源及其辯護人既爭執該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復查無該警詢陳述有何傳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自應認無
證據能力可言。
三、次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
官係屬與被告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
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
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在理論上,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
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
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
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
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
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所謂「不可信之情況」,
由法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而為判
斷。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時,是否與被告對質,與其陳述
時之外在環境並無必然之關聯,自不得以偵查中未經被告詰
問,逕認該陳述無證據能力。至該等陳述與事實是否相符,
要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與證據能力之有無,不容混淆。查
證人乙○○、癸○○於檢察官偵查中,經依法具結並證述親
身經歷情節,且未據被告丙○○、溫錦源及其等辯護人釋明
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依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復為保障被告對上開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原審審理時已以
證人身分傳喚證人乙○○到庭,由當事人行交互詰問,已補
足調查,是該等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自得作為
證據。至證人癸○○部分,因該證人業於99年4 月2 日死亡
,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7 、288 頁),當無法於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踐行詰問程序,自不發生未經合
法調查之情事,先予說明。
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檢察官、
被告丙○○、乙○○、丁○○、戊○○、溫錦源及其辯護人
對於本院判決所引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表
示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32 至135 頁),迄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之情形,無違法
取證或證明力明顯偏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文書證
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據檢察官、被告丙○○、
乙○○、丁○○、戊○○、溫錦源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
日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35 至142 頁),且
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之關聯性,又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
成情況並無不適當,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又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均
得作為本案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丙○○部分(即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附表一各編號所列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犯行,辯稱:附表一之一編號一至八通訊監察譯
文之內容,固均為伊與乙○○之間的對話,但伊從未曾販
賣毒品予乙○○,伊因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所生糾紛,
曾毆打乙○○,乙○○對伊懷恨在心,才向檢察官誣稱伊
販賣毒品。附表一編號一所載時間,是乙○○打電話要求
伊出借甲基安非他命,伊原本同意借乙○○3公克(即「3
個」),但後來反悔不願出借,恰好友人「阿國」要到竹
北,所以伊才建議乙○○直接去找「阿國」拿,其餘與伊
均無關。附表一編號二當天,伊與乙○○是相約在汽車旅
館合資向藥頭「小龍」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伊與乙○○原
預定各出資4萬元各購買1兩,但因乙○○錢不夠,只拿出
2 萬元,所以寄放半兩由伊保管,但後來乙○○錢也沒有
還清,毒品也沒有拿走。附表一編號三當天,乙○○應該
是找「小龍」買毒品,那天下午1點多,伊和「小龍」在
凱恩斯撞球場,乙○○到撞球場的停車場跟「小龍」碰面
,他們在停車場做何事,伊不知悉。附表一編號四當日下
午2點多,是「廚師」要找乙○○買毒品,但乙○○忘記
,「廚師」找不到乙○○,所以伊才打電話給乙○○,打
完電話後,伊不記得是否有跟乙○○碰面,也不知道「廚
師」有無向乙○○買毒品。附表一編號五所載時、地,伊
與乙○○確有以電話聯絡後碰面,但此次碰面係為催討乙
○○返還向伊借貸之金錢,乙○○當天有還伊一些錢,但
金額伊不記得。附表一編號六所載時間,是乙○○表示他
要還錢,但因乙○○對金額部分反反覆覆,故當天伊並未
與乙○○碰面。附表一編號七所載時、地,伊確曾與乙○
○相約碰面,見面後乙○○向伊借4000元。附表一編號八
所載時、地,伊與乙○○通電話談論毒品跟外勞電話卡的
事,後來有相約碰面,乙○○用1500元向伊買一張電話卡
。伊因合資購買安非他命所生糾紛,曾毆打乙○○,乙○
○對伊懷恨在心,才向檢察官誣稱伊販賣毒品云云。
(二)經查,被告丙○○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地販買毒品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乙○○之事實,業據證人乙○○
於偵查及原審證述無訛,其於偵查時證稱:我有向丙○○
買過安非他命。(問:98年8 月30日有無向丙○○購買毒
品?)有,在98年8 月30日11時左右,我們約在新竹縣竹
北市HOMEBOX 停車場交易,當天我是跟丙○○聯絡,他派
綽號『阿國』成年男子前往來交易,我當場交付7500元給
『阿國』,我有拿到3 克的安非他命,我分給我朋友及自
行施用。(問:98年9 月2 日有無向丙○○購買毒品?)
有,當天晚上10點多,我們約在金城一路燦坤附近一家汽
車旅館126 號房交易,名字好像是好歡喜汽車旅館,這次
是丙○○本人前往交易,我買安非他命,金額是5000元,
數量約2 克,我當場交給丙○○5000元現金,我購得的安
非他命分給朋友及自行施用。(問:98年9 月7 日有無向
丙○○購買毒品?)有,當天下午,我們約在新竹市光復
路龍山社區凱恩斯經典撞球場交易,這次也是丙○○本人
前來交易,我買安非他命,金額5000元,數量約2 克,我
當場交付丙○○5000元,我購得的安非他命分給朋友及自
行施用。(問:98年10月15日有無向丙○○購買毒品?)
有,當天下午2 、3 點,原本我跟丙○○約在火車站,但
最後交易地點是在新竹市林森路中興百貨,當時我是與綽
號『廚師』的人一同向丙○○購買,我買1 克的安非他命
,他1 克安非他命算我25 00 元,但因為先前我有欠他錢
,所以我給他3000元,廚師向丙○○買1000元,這次也是
丙○○本人前來交易,我購得的安非他命自行施用,當晚
11點左右,我跟丙○○約在新竹市城北街與民富街口商店
前,這次也是丙○○親自前來交易,這次是購買安非他命
5000元2 克,我當場交付丙○○5000元,這次我拿到安非
他命後,有的分給朋友,有的自行施用。(問:98年10月
17日有無向丙○○購買毒品?)有,當天下午2 點,我們
約在新竹縣竹北市麥當勞交易,我買1 克的安非他命,這
次也是丙○○本人前來交易,我當場交付丙○○2500元,
我購得的安非他命分給朋友及自行施用。(問:98年10月
18日有無向丙○○購買毒品?)有,當天晚上7 、8 點,
我們原本是約在食品路,後來他又轉到經國路、中華路口
大橋加油站交易,我向他購買4000元的安非他命,這次也
是丙○○本人前來交易,我當場交付丙○○4000元,我購
得的安非他命分給朋友及自行施用。(問:98年10月19日
有無向丙○○購買毒品?)有,當天早上10點,我們約在
新竹市食品路與東南街口便利商店前交易,我向他購買15
00元的安非他命及1000元的海洛因,這次也是丙○○本人
前來交易,我當場交付丙○○2500元,我購得的安非他命
、海洛因都分給朋友及自行施用等語(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8 號卷【以下簡稱偵查卷】卷三
第182 至194 頁);繼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8 月至10
月間,我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綽號是『小胖』
,我都稱丙○○為『老大』。98年8 月30日10時59分43秒
至11時40分32秒這5 通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
話(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一所示),我打電話跟丙○○買3
克的安非他命,丙○○叫綽號『阿國』的人送過來給我,
交易地點是竹北交流道那邊的HOME BOX,丙○○有跟我說
『阿國』車子的顏色和停放的位置,當天『阿國』把安非
他命交給我,我應該有交錢給他,98年8 月30日11時40分
32秒這通電話應該是我剛拿到安非他命時,打電話跟丙○
○講。阿國本名應該是『朱安國』(音譯),30幾歲人,
開白牌計程車。98年9 月2 日21時57分44秒、22時25分58
秒這2 通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話(如附表一
之一編號二所示),他叫我到好歡喜汽車旅館126 號房,
我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跟丙○○買安非他命,交易
的時間應該是在98年9 月2 日22時25分58秒至22時46分47
秒這2 通通訊監察譯文中間,買賣的重量、金額忘記了。
98年9 月7 日12時54分51秒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
的對話(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三所示),我們約要拿藥,交
易地點在光復路凱恩斯經典撞球場,我用一手交錢一手交
貨的方式跟丙○○買安非他命,金額、重量忘記了,偵查
中說的應該正確。98年10月15日14時27分12秒通訊監察譯
文是我跟丙○○間的對話(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四所示),
應該是『廚師』要買安非他命,丙○○叫我交貨給廚師,
除了在講這件事以外,也有處理我跟丙○○買安非他命的
事情,這通電話後,應該有我跟丙○○原本約在火車站後
來改約中興百貨向他買安非他命的事情。98年10月15日22
時57分17秒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話(如附表
一之一編號五所示),我們約在城北街與民富街口的便利
商店,這次我跟丙○○拿安非他命,重量、金額忘記了,
偵查中說的應該正確,交易時間應該是在這通通訊監察譯
文15分鐘內。98年10月17日13時05分13秒至14時05分32秒
3 通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話(如附表一之一
編號六所示),譯文中提到『25』是指25 00 元,這次交
易地點是竹北市中華路上麥當勞,大約是在14時05分32秒
這通電話半小時內碰面,我用2500元向丙○○買1 克的安
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98年10月18日19時23分28
秒至20時04分03秒3 通通訊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
話(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七所示),我應該是用4000元向丙
○○買到1 公克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應該是大橋加油站,
交易時間應該在20時04分03秒通話後1 小時內,交易方式
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98年10月19日9 時51分37秒通訊
監察譯文是我跟丙○○間的對話(如附表一之一編號八所
示),也是要拿藥,譯文中『15是我這種的阿,然後10是
我朋友那個的阿,10是女生阿』指1500元安非他命,1000
元海洛因,這次向丙○○購買的毒品包含海洛因跟安非他
命,交易時間應該在這通電話後1 個小時內,地點應該是
在食品路與東南街口7-11便利商店,丙○○一次交付海洛
因及安非他命,我當場付錢等語明確(見原審訴字第91號
【以下簡稱原審卷】卷三第207 頁背面至230 頁),經核
證人乙○○上開證述毒品交易過程,尚無明顯矛盾或不合
常情之處,且其二次所證向被告丙○○購買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海洛因之時地、數量、價格、聯絡方式、交易手法
盡皆相符,並有如附表一之一所示被告與證人乙○○之行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卷可佐(見偵查卷一第26至32
頁、第61至68頁,偵查卷二第1 至118 頁),已足以補強
並擔保證人乙○○上開證述之真實性。
(三)另參諸本件查獲經過,係檢警根據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通訊
監察譯文詢問證人乙○○後,證人乙○○始分別供出與被
告丙○○為本件毒品交易之事,檢警顯係在掌握被告丙○
○與乙○○確有密切之通話紀錄後,始進行搜索、拘提被
告,並經乙○○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其與
被告丙○○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方法、價錢等過程,
內容詳細而完整,且所述與附表一之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之內容相合,無悖常情,堪信為真實。至被告丙○○雖以
前語為辯,然細譯附表一之一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①就
附表一編號一部分,倘被告丙○○係仲介證人乙○○向他
人「借用」毒品,則於仲介提供聯絡方式後,當與其無關
,又何須鉅細靡遺指示交付毒品之人所駕駛汽車、樣貌之
特徵?甚於98年8 月30日11:40:32再撥打證人乙○○電
話確認「有沒有?3 個嘛?」、「好,那個都是實的喔?
」等語;②就附表一編號二部分,證人乙○○於原審審理
時已明確證述,於附表一編號二所載時、地,並無名為「
小龍」之藥頭在場(見原審卷三第211 頁),③又附表一
之一編號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並無乙○○與被告丙○
○談論就如何合資、各出資多少之內容,而於前述通話前
,亦僅有98年9 月2 日20:43:47乙○○傳送予被告丙○
○,內容為:「老大好了嗎?我朋友在等我」之簡訊,難
認被告丙○○空言辯稱該次係屬合購毒品之語,值得採信
;④就附表一編號三至八部分,被告丙○○均不否認附表
一之一編號三至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與乙○○通話之
內容,然就前揭譯文中,為何與乙○○相約於前揭處所(
如附表一之一編號三、四),為何通話中均談論與毒品相
關之內容,而於見面後竟處理關於還款、購買易付電話卡
等事項均未提出合理解釋,自難以其前揭空言辯詞,遽信
為真。
(四)末查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
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
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
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
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
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關於被告丙○○上開販賣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被告自始否認犯罪,本院固
無從逕憑卷證資料而推認其所得獲致之具體利潤金額為何
。然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
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
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
來?若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
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
所,平白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若謂被告未居間牟利
,其誰能信!況依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證人乙○○
間之對話,表示對於交易之價格、毒品之品質均能有所調
整,顯示其出售價格隨毒品純度、成分、數量而改變,是
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
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不違社會通常經驗法則。且除經
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
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
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即
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
詞狡卸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是就被告販入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因難期被告吐實,致無法明確得
知其從中賺取之差價為何;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丙○○
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營利之意圖及事實,灼然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丙○○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部分(即附表二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確有為附表二編號一
至十七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郭山仁、林志仁、庚○○、潘國震等人犯行(見本
院卷一第274頁反面、卷二第144頁反面),核與證人郭山
仁、林志仁、庚○○、潘國震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證述有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地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相符(見偵查卷一第158至161頁、
偵查卷三第1至3頁、第9至12頁、第14至17頁、第20至22
頁、第24至28頁、第31至32頁、第182至194頁,原審卷三
第231至236頁、原審卷四第17 1至179頁),而證人郭山
仁、林志仁、庚○○、潘國震與被告乙○○確實曾於附表
二之一編號一至十七所示時間以雙方之電話聯絡確認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交易內容乙節,此除經證人郭山仁
、林志仁、庚○○、潘國震證述在卷外,亦為被告乙○○
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二之一所示通訊監聽譯文內容各一份
(見偵查卷一第172頁背面至173頁,偵查卷三第5至8頁、
第19頁、第30頁)在卷可考,此外,復有卷附新竹市警察
局99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
偵查卷一第85至88頁)、搜索扣押照片26幀(見偵查卷一
第89至102頁)及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三所示物在卷可佐,
足認被告乙○○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被告
乙○○有為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七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事實,已堪認定。
(二)就附表二編號17部分,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固為其辯
護稱:被告乙○○為警查獲後即於警詢、偵查時供出毒品
之來源是向綽號「阿賢」男子購買,「阿賢」真實姓名應
為謝勝斌,民國50幾年次,98年12月3日在新竹市天府路
與潘國震交易海洛因,是阿賢叫我拿給潘國震,阿賢電話
是000000 0000號,可知被告乙○○為警查獲後,已供出
毒品來源是謝勝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等語。惟查,有關「有無因被告乙○
○供出毒品上手,而查獲謝勝斌販毒案」乙情,已據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稱:經查閱本署99年度毒偵字第
175號(99年執緝字第563號)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乙○○於99年1月13日警詢筆錄中雖有供出上手為
謝勝斌,並於同日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證述在案,經向承
辦謝案之小隊長電詢,他表示謝勝斌販賣及施用毒品案件
係新竹市警察局長期佈線監聽,並移送本署以99年度偵字
第1190、2569號偵辦(100年執字第1960、1045號),經
查該案內並無因乙○○供出毒品上手為謝勝斌而續為追查
之事。進而再向承辦周案之員警電詢,該名員警表示,因
謝勝斌已有新竹市警察局監聽、追查中,乙○○雖有供出
毒品上手為謝勝斌,惟並無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等語,此
有該署10 1年5月3日竹檢家執正99執緝563字第012180號
函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1頁),是本案並未因被告供出毒
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故被告乙○○不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審
未予審酌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自難謂有何違誤,辯護人
此節所辯,當無足取。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前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丁○○部分(即附表三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
訊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確有為附表三編號一所
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乙○○犯行(見本院卷一
第224頁、卷二第145頁反面、第148頁),核與證人乙○○
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有於附表三所示時地向
被告丁○○、郭憲達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證人即共犯郭
憲達於警詢、偵查證述共同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乙○○
等情相符(見偵查卷一第37至49頁、第56至59頁、第109至1
12頁、第270至273頁,偵查卷一第289至292頁、卷三第182
至194頁),並有如附表三之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見偵查
卷一第75至77頁)、新竹市警察局99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查卷一第311至313頁)及扣案如
附表六編號四所示之物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丁○○上開自
白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被告丁○○有為附表三所示販
賣第二級毒品事實,已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丁○○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被告溫錦源部分(即附表四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
(一)附表四編號一至三(證人辛○○)部分:
1、訊據被告甲○○固坦承附表四之一編號一至三所示通訊監
察譯文為伊與辛○○之通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
二級毒品予辛○○之犯行,辯稱:98年12月7 日伊結束觀
察勒戒返家,遂約辛○○至家中聊天,辛○○於當日20時
12分許,自行攜帶甲基安非他命至伊住處,詢問伊是否有
需要施用,經伊拒絕,伊並未於附表四編號一所載時、地
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辛○○。又於98年12月8 日19時許,伊
係打電話告訴辛○○說伊要去拿甲基安非他命,但錢不多
,無法拿東西請辛○○施用,恰巧辛○○表示她有2000元
,要伊去二重埔找她,伊雖然說差不多10分鐘會到,但因
為伊當時人在秀巒山上,到二重埔至少要2 個多小時,伊
到辛○○家時,沒有碰到辛○○,伊並未於附表四編號二
所載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辛○○。再伊固曾於附表四
編號三所載時、地,將三粒米狀大小之安非他命交付予辛
○○供其施用,但伊沒有跟辛○○收錢,不構成販賣行為
云云。
2、經查,被告溫錦源於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時地販買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辛○○之事實,業據證人辛○○於警
詢、偵查時證述無訛,其先於警詢時證稱:我所施用的甲
基安非他命是向『阿源』(甲○○)所購買。(問:提示
0000000000監察譯文98年12月7 日18時36分、98年12月7
日19時32分2 通譯文供妳閱覽,其內容為何?)這是我向
阿源買甲基安非他命毒品1 千元,重量我不知道,我是到
他家跟他交易,途中他還叫我買空白包裝袋過去。(提示
0000000000監察譯文98年12月8 日19時14分譯文供妳閱覽
,其內容為何?)我跟阿源買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重
量我不知道,阿源送到我家交易。(提示0000000000監察
譯文98年12月12日1 時15分譯文供妳閱覽,其內容為何?
)我跟阿源買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重量我不知道,在
竹東夜市交易等語(見偵查卷三第75至77頁);復於偵訊
時證稱:『阿源』是我前男友的朋友,我是以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打行動電話和他聯絡。(問:提示98年12月7
日監聽譯文,這二通電話有無交易?)有,第一通譯文我
有表示要跟他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我們約在他家外
面交易,但我有說我要洗完澡再過去,第二通他問我人在
何處,我告知我在便利商店買東西,他叫我買裝毒品的袋
子,我買了之後,才去他家找他,當晚約晚上8 點多,我
抵達他橫山鄉住處,我給他1 千元現金,他給我1 千元的
甲基安非他命,我不知道重量多重,但是1 小包,我拿到
甲基安非他命後,我帶回家裡施用,確實是安非他命。(
問:提示98年12月8 日監聽譯文,這二通電話有無交易?
)有,第一通他問我有無5 千元,他原本想賣給我5 千元
甲基安非他命,但我表示沒有那麼多錢,所以我只向他購
買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我們約在我家外面交易,第二
通他說再10分鐘會到,所以交易時間約在當晚10點左右,
這次我給他2 千元現金,他給我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我不知道有多重,但是2 小包,我拿到甲基安非他命後,
我帶回家裡施用,確實是安非他命。(問:提示98年12月
12日監聽譯文,這二通電話有無交易?)有,當天我問他
有無東東,他說有,當時我人在竹東外環道附近大鬍子羊
肉爐兼卡拉OK店,當時我向他購買2 千元甲基安非他命,
我們約在該店門口交易,交易時間約在凌晨2 點左右,這
次我給他2 千元現金,他給我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我
不知道有多重,但是2 小包,我拿到甲基安非他命後,隔
了幾天有在住處施用,確實也是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
見偵查卷三第79至81頁),觀諸證人辛○○上開證述毒品
交易過程,尚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且其二次所證
向被告溫錦源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地、數量、價格
、聯絡方式、交易手法盡皆相符,並有如附表四之一所示
被告與證人辛○○通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見
偵查卷三第78頁),另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十所示之物品
在案可查,已足補強並擔保證人辛○○上開證述之真實性
。
3、另參酌就附表三編號一部分,被告甲○○前於警詢時係辯
稱:「我確實有撥打電話問她是否要購買安非他命,但我
身上並沒有毒品,只是隨口問問。」,就附表三編號二部
分,被告甲○○前於警詢係辯稱:「我當時是要向辛○○
借錢2000元」之語(見偵查卷一第381 至387 頁),已與
其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辯情節迥異,其辯解
前後不一,已難盡信,且被告上開辯詞,亦與附表四之一
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違。另證人辛○○
固於原審審理時改稱:98年12月間,我使用的手機號碼是
0000000000,我沒有跟甲○○買過甲基安非他命。附表四
之一編號一、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是否為我和甲○○的對
話,我沒什麼印象。對話內容中『好,我跟你拿1 好了』
、『那我拿2 』等是什麼意思,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這
些電話實際的情況是否如我在檢察官面前所述。至於附表
四之一編號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的內容中我提到我要2000
,是我喝醉了想要跟他盧要借錢,這次我有跟甲○○在大
鬍子羊肉爐碰面,他沒有帶錢。檢察官訊問我那天,是我
宿醉突然中午被警察敲門帶去問話,一直問到晚上,所以
我頭昏昏的,不清楚說了些什麼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25
至133 頁),然辛○○於原審作證時,距案發時間已近2
年,其記憶難免模糊不清,此由其於該次作證時,對於檢
察官之詰問迭稱:「我忘記了」、「不清楚」等語即明,
可徵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詞之憑信性,已堪質疑,自難逕予
採信;再原審於100 年9 月8 日勘驗證人辛○○99年2 月
9 日20時4 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
時所製作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一、光碟顯示錄影
時間為99年2 月9 日20時24分52秒至20時52分11秒。二、
檢察官於訊問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辛○○
訴訟上權利,於開始訊問關於辛○○向被告甲○○購買毒
品等問題前亦有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檢察官訊
問過程中,態度懇切,並無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
勞訊問或其他不正訊問的方式。三、偵訊筆錄與錄影內容
辛○○所述內容相符。四、辛○○於檢察官訊問過程中,
全程站立,意識清醒。於檢察官提出問題後,均能理解並
答覆,並無不了解檢察官問題或遲疑之情形,另檢察官提
示通訊監察譯文後,辛○○均係閱讀譯文後才回答問題,
關於向甲○○購買毒品之時間、事件發生之經過、毒品之
數量為幾包等細節均能清楚陳述,並無醉態。」,此亦有
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五第222 頁),是依前揭勘
驗結果,應認證人辛○○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意識清醒
,並無醉態之情狀,其嗣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其於接受警詢
、偵訊時因宿醉意識不清,故不清楚當時說了什麼等語,
顯與客觀事實不符,亦不足採,故證人辛○○於原審審理
時所為上開證詞,自不足以作為對被告甲○○有利認定之
依據。
4、綜上,被告甲○○確有為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販賣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堪認定。
(二)附表四編號四(證人壬○○)部分:
1、訊據被告甲○○固坦承附表四編號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
伊與證人壬○○之通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
毒品予壬○○之犯行,辯稱:98年12月7 日那天伊和壬○
○一起出勒戒所,共乘計程車,在車上有講到安非他命的
事情,伊就主動問壬○○有沒有辦法調到安非他命,當天
晚上壬○○打電話,要賣安非他命給伊,伊在竹東大橋和
壬○○碰面後,壬○○說沒有東西,就各自分開云云。
2、經查,被告溫錦源於前揭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壬○
○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壬○○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分別
證述無訛,其於偵查時證稱:我只跟小林(甲○○)買過
一次毒品,98年12月7 日當天,我勒戒出所搭他便車,他
就說我若有需要可以找他,當天是他先打電話給我,他問
說要不要『買菜』,就是買安非他命的意思,我們約在靠
橫山鄉的竹東大橋橋頭見面,我在當晚9 點30抵達約定地
點,我拿500 元現金跟他買1 小包安非他命。我購得後,
有帶回家施用,確實為安非他命沒有錯。『一斤白菜』就
是買1 小包安非他命等語(見偵查卷三第87至90頁);繼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有印象我有使用過0000000000號電
話,98年12月7 日這5 通電話是我跟甲○○之間聯絡,講
安非他命的事情。98年12月7 日我和甲○○一起勒戒出來
,正好在門口碰到,他說要叫計程車回橫山,我說我剛好
順路,讓我搭便車,車上他有說要請我吸安非他命,我回
家之後他就打電話給我,當天晚上9 點半在新竹縣竹東鎮
竹東大橋橋頭與甲○○碰面,我當場拿了500 元現金給甲
○○,他給我一小包安非他命,我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3 至136 頁),經核其先後所證各
節相符,並無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又證人壬○○與
被告溫錦源確實有以雙方之手機聯絡,並為附表四之一編
號四所示通話內容乙節,除經證人壬○○證述在卷外,亦
為被告溫錦源所不爭執,並有附表四之一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在卷可佐(見偵查卷三第86頁),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
號十所示之物品在案可查,已足補強並擔保證人壬○○上
開證述之真實性。
3、被告甲○○固以前語為辯,然就附表四編號四部分,被告
甲○○前於警詢時辯稱:我確實有撥打電話問她是否要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我身上並沒有毒品,只是隨口問問等
語(見偵查卷一第381 至387 頁),與其於原審及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前開所辯各節迥異,已難遽信,又細譯附
表四之一編號四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均係被告甲○○主
動稱:「你要拿是不是?要買菜是嗎?」、「我等一下要
出去,你要很久時間嗎?因為新竹朋友找我,我順便拿給
你」、「你要多少,我要弄好來」等語,顯為交易時賣家
所為用語,而非買家詢問之語氣,則其辯稱當日係證人壬
○○擬出售第二級毒品供其施用云云,顯與前述譯文內容
不符,自難採信。
4、綜上,被告甲○○確有為附表四編號四所示販賣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附表四編號五(證人癸○○)部分:
1、訊據被告甲○○固坦承附表四之一編號六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為伊與證人癸○○之通話內容,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
二級毒品予癸○○之犯行,辯稱:98年12月11日凌晨,伊
有去癸○○家裡喝酒、烤肉,並未販賣第二級毒品。附表
四之一編號六通話中說的「拿」是在講還錢的事,「我等
一下給你三克九,其他是給你吃的,我會送2 克給你」之
語,伊忘記是在講什麼,但一定不是毒品云云。
2、經查,被告溫錦源於前揭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癸○
○之事實,業據證人癸○○於偵查時證稱:我原本不認識
『阿源』(甲○○),是他有一次剛好去山上機車壞掉,
我幫他修理,在聊天當中,他有告訴我他在賣甲基安非他
命。印象中我有跟他購買過2 次。(提示98年12月10日甲
○○監聽譯文)當日你有無向『阿源』(甲○○)買毒品
?98年12月10日下午3 點我打給阿源(甲○○),我原本
想跟他購買1 萬元甲基安非他命,但是後來只買到6000元
甲基安非他命,可能阿源的量不夠,當時我們約在秀巒村
錦路20號住處交易,我之前欠阿源2000元,所以當天我拿
8000元給阿源,阿源給我2 包安非他命,約1 克多,詳細
重量不清楚,我買得甲基安非命後,在錦路28號住處施用
,確實是甲基安非他命沒有錯。98年12月10日該次,甲○
○拖到很晚才上山,應該是隔日凌晨12點至1 點左右才交
易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21 至123 頁),又被告甲○○持
用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癸○○所持用0000000000電話
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其內容如附表四之一編號六所示,有
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偵查卷三第119 至120 頁),
核與癸○○上開證述之內容相符,足以補強並擔保證人癸
○○上開證述之真實性,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十所示之
物在案可佐,堪信屬實。
3、復參酌被告甲○○並不否認有於附表四編號五所示時、地
曾與癸○○會面之事實,且細譯附表四之一編號六通訊監
察譯文之內容,癸○○詢問:「有沒有純的?」、「8 千
」、「對,純的2 千」,被告甲○○則答稱:「等一下我
上去你給我一萬,我給你的量,…我先跟你講我現在手頭
上不到一克,等一下拿上去,你先拿去用,我去補或馬上
送上去你家給你,你等一下拿8 千給我,還我2 千,拿一
萬給我等一下我給你3 克9 ,其他是給你吃的,我下去補
好或我會送2 克給你」、「你家很遠,我跟我老闆說好,
我先確定你多少錢給我,我到你家可以」、「那你還2 千
給我,你拿6 千,我給你一定比他們多1 克半以上,好不
好」等語,已明顯可見證人癸○○確係向被告溫錦源購買
毒品之意,而與被告甲○○辯稱伊係去找癸○○喝酒、烤
肉之內容無關,益徵證人癸○○前開所證非虛。是被告此
節所辯,要無足取。
4、綜上,被告甲○○確有為附表四編號五所示販賣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行為,亦堪認定。
(四)末查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
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
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
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
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
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關於被告甲○○上開販賣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因被告自始否認犯罪,本院固無從逕憑
卷證資料而推認其所得獲致之具體利潤金額為何。然近年
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
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
,販賣毒品者鋌而走險,苟非意在營利,所為何來?若無
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之極大風險,無端
親送至交易處所,或於自己住處為交易毒品之處所,平白
無端義務為該買賣之工作,若謂被告未居間牟利,其誰能
信!況依本案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證人辛○○、壬○○
、癸○○等人間之對話,表示對於交易之價格、毒品之品
質均能有所調整,顯示其出售價格隨毒品純度、成分、數
量而改變,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
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不違社會通常經驗
法則。且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臻明確外,委難察
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得賺取之實際差
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外
,尚難執此即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
難辭重典,飾詞狡卸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是就
被告販入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因難期被告吐實,致無法明
確得知其從中賺取之差價為何;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甲
○○有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營利之意圖及事實,灼然甚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甲○○上開所辯各節,均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且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至
被告溫錦源雖聲請傳喚癸○○、溫天明作證,但查證人癸
○○已死亡,被告及辯護人從未陳報證人溫天明之地址,
核屬不能調查之證據,應無調查之必要,特此說明。
五、按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
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
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
。又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
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
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
(參見司法院98年6月29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
)。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
「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立法理由謂:「一、依
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
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
第4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
整公布,爰預留6個月緩衝期,以利處理。二、依本條例新
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
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
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故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
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當之緩衝期,故其後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尚難援引此一規定而為標準,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自
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查總統於
98年5月2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11、11之1、17、20、25條條文,依上開
說明,修正條文應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98年5月22日發生效力
。本件被告丙○○、乙○○、丁○○、溫錦源所犯附表一至
四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均為98年5 月22日新
法公布施行後所為,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六、論罪科刑理由
(一)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是核被告丙
○○就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一至七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
即附表一編號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罪;被告丙○○於販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丙○○與「阿國」間,就附表
一編號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又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八部分,係以一販賣
行為同時觸犯前揭各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 條 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丙○
○所犯前揭8 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乙○○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為,均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就事實欄二即附表二編號十六及十七所為,均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乙○○
於販賣前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
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乙○○與「阿賢」間,就附表二編號十七所示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
乙○○所犯前揭十七罪,犯意各別,行為有異,應予分論
併罰。
(三)被告丁○○就事實欄三即附表三編號一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丁○○
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丁○○與郭憲達就上
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甲○○就事實欄四即附表四編號一至五所為,均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甲○○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所
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五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乙○○、丁○○分別有如事實欄二、三所示之犯罪科
刑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2 份可佐,其等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
分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
重,僅就其餘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1、按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
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
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
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
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
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又自白乃對自己之犯
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謂,且非以其係有
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
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
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4962號判決意旨參照)。蓋舉凡刑事法律之解釋
,不論為實體法或程序法,其最重要之原則迨為對被告
有利之原則。本條項之規定,既為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
自白,而非於偵查中及審判中之每次陳述均自白,則被
告在偵查中歷次陳述只要曾經自白(一次以上),且在
審判中歷次陳述亦曾經自白(一次以上),解釋上即符
合該條項之規定。再參酌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
在偵查中自白,亦認為只要被告在警詢(或調查局詢問
)中,或在檢察官訊問中,曾經有一次自白,即可依該
條項減輕其刑,並不以在檢、警、調之歷次詢問中,全
部自白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91號裁判意
旨可為參照)。
2、查被告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曾自白犯本
案事實欄二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被告丁○○
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曾自白犯本案事實欄三所
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此有各該被告偵訊、原審及本院
審判筆錄在卷可憑,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而後減輕之(死刑
、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該部分無先加後減問題)。
(七)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
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
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
,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
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
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
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於此
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
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
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五十
九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
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丙○○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
行為僅有1 次,所獲取之利益僅有區區1000元,販賣之數
量及獲取之利益均甚微,又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為大量走私
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所謂「大盤」、「中盤」之販毒者
,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毒梟有重大差異,如不論其情節
輕重,遽處以販賣毒品罪之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誠
屬情輕法重,過於嚴苛,有傷人民對法律之情感,其犯罪
情狀,顯有可憫恕之情況,本院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
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就其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部分(即附表一編號八)酌量減輕其刑。
(八)又刑法第60條明定: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
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查被告乙○○就附表二編號十六、十
七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雖助長毒品流通,
戕害國人健康,固應非難,然依以被告乙○○本案販賣海
洛因次數僅有2 次,販賣數量非屬甚鉅,犯罪所得僅1500
0 元,獲利有限,其犯罪情節自難與販賣毒品數量達數十
公克或數百公克乃至於逾公斤以上之毒販,相提並論,縱
其有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法律減輕事由,
減輕後之刑度仍至少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上(刑法第65條第
2 項參照),斟酌被告乙○○本案犯情,若逕對被告乙○
○本案2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各處以有期徒刑15年,仍
嫌過重,其本案2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尚有可憫恕之處
,爰依刑法第59條、第60條之規定,對被告乙○○前揭二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部分,再遞減輕其刑,以使輕重得
宜。
(九)末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行為人犯罪
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後所生之損害、犯罪後
之態度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事項,非酌量減
輕之理由。本件就被告丁○○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予以減輕其刑,
尚無情輕法重之憾,亦無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等,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不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量減輕其刑,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上訴再請求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云云,並無可採,併此說明。
七、撤銷改判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丙○○、乙○○、丁○○、溫錦源等罪證明確
,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按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刑法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判
決就被告丁○○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時,未敘明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
分不得加重,不無疏漏。
2、起訴書認被告溫錦源於98年12月10日13時在新竹縣尖石鄉
宇老派出所附近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己○○之行為,涉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
云(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5 ),惟此部分犯行公訴人所舉
證據尚有不足(詳後述理由),原審就此部分予以論罪科
刑(即原判決被告溫錦源附表三編號五),即有未當。
3、又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使用之手機各1 支(均不含SIM 卡),分別係被告乙○○
、丁○○、溫錦源所有,並供其等犯附表二編號一至七、
九至十七、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販賣毒品犯行使用,有通
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附表二之一、三之一、四之一)
,原審漏未於被告乙○○、丁○○、溫錦源上開犯行項下
諭知沒收,同有不當。
4、另附表五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門號SIM 卡各1 張,分別係案
外人林祺朗、郭達惠、林錦屏、吳家鋒、江麗美、任明輝
、彭光祺申辦所有之物,此有卷附各該行動電話查詢資料
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監字第364、
407、464、546、598號卷、原審卷六後附證物帶內),原
判決既已查明上開門號晶片卡屬案外人申辦所有(見原判
決第27、28頁、第25頁),又遽認係被告丙○○、乙○○
、丁○○、溫錦源所有,供聯絡販毒所用之物,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一項規定與機具一併宣告沒收,亦有
未合。
(二)被告丙○○、溫錦源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及被
告乙○○、丁○○上訴指稱原判決量刑太重,固均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被告乙○○、丁○○、溫錦源部分及被告丙○○有罪部分
,暨執行刑部分一併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被告丙○○、乙○○、丁○○、溫錦源均有多項毒
品犯罪科刑記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
不良,均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後容易成癮,濫
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因其成癮性,常
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而衍生個人
之家庭悲劇,或導致社會之其他犯罪問題,竟仍加以販賣
,助長毒品氾濫,有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惟斟酌
被告丁○○販賣毒品次數僅有1 次,被告丙○○、乙○○
、溫錦源販賣毒品之對象為少數人,販賣數量及金額亦屬
零星,所獲不法利益尚非鉅大,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及
被告乙○○、丁○○於犯後尚能坦然面對犯行,自白認罪
,態度尚佳,被告丙○○、溫錦源犯後飾詞否認犯罪,毫
無悔意,及其等犯罪手段、目的、分工及參與程度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五項所示之刑,並就被
告丙○○、乙○○、溫錦源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三
、五項所示,以茲懲戒。
八、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
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 第
1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但並無「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自應仍有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3 款
、第3 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
之;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故犯罪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
全部諭知沒收,且該條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
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
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
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而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又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
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
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
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
連帶沒收之」。另在共同正犯之場合,基於共同犯罪行為,
應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之理論,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或
犯罪預備之物」,祇要屬於共犯中一人所有,即得對於其餘
共犯為沒收之諭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分別審酌如下:
(一)查被告丙○○、乙○○、丁○○、溫錦源所持用如附表五
編號一至七所示之行動電話(不含搭配之門號SIM 卡)各
1 支,乃係供被告丙○○、乙○○、丁○○、溫錦源於如
附表一至四各編號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且係
被告丙○○、乙○○、丁○○、溫錦源所有,此經被告丙
○○、乙○○、丁○○、溫錦源供明在卷,雖均未扣案,
但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即仍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分別於被告丙○○、乙○○、丁○○、溫錦源附表
一至四各該次罪名之主文項內分別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另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
其中附表五編號一之物品,被告丙○○應與「阿國」連帶
追徵其價額,附表五編號五之物,被告乙○○應與「阿賢
」連帶追徵其價額。至上開手機內所插用之門號SIM卡各1
枚,均係案外人申辦所有,並非被告丙○○、乙○○、丁
○○、溫錦源所有,此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資料各1份在卷
可佐,已如前述說明,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丙○○、乙○○、丁○○、溫錦源如附表一至四所
示販賣毒品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 項規定,於各次犯行中宣告沒收,且依共犯責
任共同原則,附表一編號一部分犯罪所得應諭知被告丙○
○與「阿國」連帶沒收,附表二編號十七部分犯罪所得,
被告乙○○應與「阿賢」連帶沒收。又相關犯罪所得之財
物未據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自應以被告丙○
○、乙○○、丁○○、溫錦源之財產抵償或被告丙○○與
「阿國」、被告乙○○與「阿賢」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其餘扣案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物,部分非被告所有之物
,或雖係被告所有之物,然為被告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
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其等供承在卷,顯與本件販
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無關,均無宣告沒收之依
據,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撤銷改判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5 、原審判決附表三編
號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錦源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時間、地點、金額,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以牟利(販賣時間、地
點、交易對象、毒品種類及數量、價格,詳如附表七編號
一所示),因認被告溫錦源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施用毒品者,其所稱向某人購買之供述,須補強證據
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良以施用毒品者其供述之憑信性
本不及於一般人,況施用毒品者其供出來源,因而破獲者
,法律復規定得減輕其刑,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邀
輕典而為不實之陳述之可能,其供述之真實性自有合理之
懷疑,是施用毒品者關於其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必須
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俾貫徹刑事訴訟
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
其他有關證明施用毒品者之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真實性之
相關證據而言,必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毒品交易之供述,
具有相當程度之關連性,而足使一般人對施用毒品者關於
毒品交易之供述,並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033號裁判要旨
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溫錦源此部分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己○○之證述,及證人己○
○與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販賣甲基安非他
命予己○○之犯行,辯稱: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己○
○,己○○說12月10日我賣他毒品,經由監聽譯文中可知
我那天跟壹個女孩見面,那個女孩要介紹我採靈芝,沒有
跟己○○見面,己○○所說不實等語。
(四)經查:
1、證人己○○固於警詢、偵查時證稱:綽號阿源(溫錦源)
之男子之前有送我吸食安非他命,後來我有跟他買。(問
:提示0000000000監察譯文,98年12月10日11時27分、11
時37分2 通譯文供妳閱覽,其內容為何?)我在10日13
時許在橫山分局宇老派出所附近路邊向阿源(溫錦源)購
買4500元的安非他命,重量約1 克云云(見偵查卷三第
103 至105 頁)、(問:提示98年12月10日監聽譯文,這
二通電話是否你跟溫錦源的通聯?)應該是,我應該是用
公用電話打給他的,要向他調安非他命,這次我要向阿源
(溫錦源)購買4500元的安非他命,數量約1 克,在當日
下午接近1 點左右,我們在宇老派出所附近路邊交易,當
時我交付阿源(溫錦源)4500元現金,他交付約1 克安非
他命,我買得安非他命後帶回去施用,是安非他命沒有錯
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11 至114 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
則改稱:(你有跟溫錦源買過安非他命嗎?)有。(你平
常如何跟溫錦源聯絡要買安非他命的事?)打電話。(你
都用哪一支門號打給溫錦源?)忘記了。我們那邊沒有公
共電話。電話號碼0000000 沒有印象(提示99偵第648 號
卷三第106 頁兩則並逐字朗讀給證人聽,A 是溫錦源的電
話號碼0000-000000 ,B 是0000000 ,這兩通電話是否你
跟溫錦源之間的對話?)我忘記了。這一支也不是啊,我
家也沒有電話。(第一通一開始B 就自稱「我建華」,那
個建華是你嗎?)對。(所以依照這句自稱建華的對話,
你又說建華是你,那這兩通電話是否是你跟溫錦源之間的
對話?)其實這都滿久的事了,我也忘記了,我家裡也沒
有電話。我們那邊沒有公共電話啊,我們只有家用電話。
(那這兩通電話內容在講什麼?提示99偵第648 號卷三第
106 頁兩則並告以要旨)不是像上面寫的在買雞嗎?(「
雞」是指什麼?)我不知道。這一通應該不是我打的吧(
笑),也是滿久的事了。(你在檢察官面前解釋這兩通電
話你是用公共電話打給阿源,要向他買安非他命,這次你
是向他買四千五百元的安非他命,數量是一克,後來是當
天下午快一點時在宇老派出所附近路邊交易,你有交四千
五百元的現金給溫錦源,他交付一克的安非他命給你,有
何意見?)沒有意見。不過那個好像是朋友的吧,我朋友
,朋友的朋友。(究竟98年12月10日下午一點左右,你是
否有在宇老派出所附近與溫錦源碰面?)有,還有我的朋
友,都喝酒醉,有啊。(是否在上開時間、地點你有跟溫
錦源買一克的安非他命?)沒有吧,不是我,應該不是我
吧,是朋友吧。(你那個朋友的名字為何?)阿輝。(阿
輝有無全名?)他已經死掉了。(你講的是癸○○嗎?)
對。(你能確定在98年12月10日下午一點在宇老派出所附
近,不是你跟溫錦源買一克安非他命?)一起,我們一起
。對啊,我跟癸○○一起。我們是一起去的。(究竟交付
給溫錦源的四千五百元是誰給的?)癸○○。(你有無出
錢?)沒有。就是他出,他給的錢。癸○○有請我吃,癸
○○是我舅舅。(溫錦源說98年12月10日這天他是真的賣
雞給你,不是交易毒品,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溫錦
源說的話是實在還是不實在?)對啊。其實四千五那個不
是我買的,溫錦源是真的有來找我,是拿雞,不是我,是
癸○○那個。(你的意思是說當天癸○○跟溫錦源買安非
他命,你當天是跟溫錦源買雞?)我有帶雞上去。(究竟
是你向溫錦源買雞,還是溫錦源向你買雞?)雞是我拿給
他的。(譯文中有提到「45」,是何意思?)我不知道。
(譯文中有提到「秤子」,是何意思?)我不知道,這電
話應該不是我打的吧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7至145頁)。
證人己○○先後所為陳述內容並不一致,顯有瑕疵,已難
遽信。
2、又查,經本院當庭勘驗98年12月10日11時27分許、98年12
月10日11時37分許被告溫錦源與他人通話之通訊監察錄音
光碟內容,結果為如附表四之一編號五所示譯文內容,惟
98年12月10日11時37分許該通對話內容,為被告與一女性
對話(即B),並非被告與己○○對話內容,此有本院勘
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1至22頁),復經本院向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新竹營業處所
函查結果,該「00 -0000000」電話確非公用電話,申裝
人則為案外人吳家證,申裝地址為新竹縣尖石鄉○○村○
○0鄰00號等情,有該公司101年7月11日新服字第0000000
000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二第52至53頁),足見上開
室內電話確實非證人己○○所申裝使用,據此可知,98年
12月10日11時3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並非被告與證人
己○○之通話內容無訛。可徵此部分之販賣事實,除證人
即施用毒品者己○○片面指證外,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認
證人之陳述如何與事實相符,且證人己○○於原審作證時
,復否認有如譯文所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
為,則證人己○○證述內容之真實性容有疑慮,自難遽為
不利被告溫錦源之認定。公訴人僅憑證人己○○之指證,
認被告溫錦源有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情事,其舉證尚
有未足,無從認定為真實。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溫錦源有公訴意
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不察,
遽為被告溫錦源此部分有罪之判決,自有未洽。被告溫錦
源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溫錦源此部分販賣毒品犯行部分暨定應
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並改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上訴駁回部分(被告戊○○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意圖營利,基於與潘國震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七編號2 即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所示時、地,與潘國震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第2 項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
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 號 、40年臺上字
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68號判例參照)。再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
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戊○○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以證人子○
○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被告潘國震之證述、通訊監察譯
文內容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附表七
編號二所載的時間,曾與同案被告潘國震共同前往附表七
編號二所載地點與子○○碰面,並目睹被告潘國震與證人
子○○之間交易毒品之經過,惟堅詞否認有與潘國震共同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當天是潘國震要載伊回家
,所以才搭乘潘國震所駕駛之車輛,伊事前並不知悉潘國
震將於當日販賣毒品給子○○,交易過程中,伊亦未參與
任何行為等語。
(四)經查,證人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8年12月9 日當天
,是潘國震跟我聯絡,我們約下午6 點半,在新竹市湳中
街54巷口,被告潘國震有販賣3000元安非他命給我。潘國
震是直接在車上交給我,我坐在右後座,車上副駕駛座有
1 個女生,我看不到她的正面,不曉得是不是戊○○。交
易過程中,那個女生沒有幫忙傳遞安非他命給我,也沒有
幫忙把我付的錢收起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5 至150 頁
),於偵訊中證稱:98年12月9 日當天,我打電話給潘國
震,是潘國震本人接聽,當天交易時間是6 點30分左右,
交易地點在新竹市湳中街54巷口在潘國震車上,我坐在該
車右後座,有看到右乘客座有一個女子,潘國震說是他女
友,但我不能確定是否為戊○○,因為我只看過1 次,而
且沒有看的很清楚,那天買3000元安非他命,交易完畢,
我打電話給潘國震,是他本人接聽(就是監聽譯文),因
為我覺得量不足,所以才跟他詢問,潘國震曾告訴我,袋
重0.2 公克,所以『8 』的意思就是0.8 ,含袋重會是1
克,『85』就是0.85,含袋重會超過1 克,量會更足等語
(見偵查卷三第100 至101 頁),於警詢中陳稱:98年12
月9 日18時49分譯文中,『8 』就是比較少的意思,『85
』就是比較多的意思,反正就是說毒品的重量,阿國認為
給他的錢只能買這些東西,不要再計較了,我跟阿國購買
毒品時,還有他女朋友戊○○在場等語(見偵查卷三第92
至94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潘國震亦原審結證稱:我要
跟子○○交易的那一次,沒有事先跟戊○○說。當天是要
送戊○○回家,我先過去子○○的住處,才送戊○○回家
。我是在車上交付毒品給子○○,戊○○坐在副駕駛座,
交易過程中,戊○○沒有任何行為、動作或言語等語(見
原審卷四第171 至179 頁),經核與前揭證人子○○所述
情節相符,堪信屬實。
(五)按行為人對於他人所從事之犯罪行為,是否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成立共同正犯之構成要件事實,而所謂犯
意之聯絡,係指行為人間出於違犯特定犯罪之故意,彼此
聯絡謀議或計畫,而在有認識與有意願之交互作用下成立
共同一致之犯意,雖不限事前明示之共謀,而可能於行為
當時以默示認同其他行為人之意思互為犯意之聯絡,然仍
須行為人有自己參與犯罪且互相協力實施犯罪計畫而為必
要之角色分配及分工之意思為必要。查本案被告戊○○於
附表七編號二交易前,並無事前與同案被告潘國震明示達
成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合意,而交易前、過程中,亦無
任何參與犯行之角色分配或分工,業如前述,於無其他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戊○○確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次犯
行之情況下,自不得單以其單純「在場」之情節,即遽以
推論其必然與被告潘國震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六)依前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
被告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本院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被告戊○○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載犯罪事實,基於
無罪推定原則,自應就此部分依法為被告戊○○無罪判決
之諭知。
(七)原審同此認定,諭知被告戊○○此部分無罪,核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1、證人子○○於審判中證稱:伊
於98 年12 月7 日曾以電話聯繫潘國震,想要向潘國震購
買安非他命,但因為當時潘國震在睡覺,電話係由戊○○
接聽,沒有跟潘國震通到話,所以當天沒有完成交易,而
之後兩天則未曾再以電話聯繫過潘國震,直到98年12月9
日,潘國震打電話給伊,雙方才約好交易細節等語。復參
以偵查卷內98年12 月7日子○○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與
潘國震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
子○○於98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予潘國震,表明欲向潘國
震購買毒品,惟當時電話由戊○○接聽,戊○○並告知子
○○因潘國震正在睡覺無法接聽電話,會將子○○欲購買
毒品之情事轉告潘國震等情。足證子○○雖係於98年12月
9 日始與潘國震完成毒品安非他命交易,然實際上該次交
易之聯繫自子○○於98年12月7 日以電話聯繫潘國震表達
欲購買安非他命之意願即已展開,當天雖因潘國震未能接
聽電話,由戊○○代為接聽,致雙方未能約定交易細節進
行交易,但戊○○事後已如實將子○○欲購買安非他命之
情事轉告潘國震,潘國震遂能於98 年12 月9 日聯繫子○
○,約定並進行毒品安非他命交易。是98年12月9 日當天
,戊○○雖未親自經手毒品,惟本次毒品交易顯係由戊○
○居中聯繫,縱其所實施者非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然
既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揆諸前開判
決意旨,自應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
2、至原審判決另以98年12月9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僅
子○○與潘國震間之對話為由,認為戊○○並未涉入本次
毒品交易。然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國家積極查緝之
重罪,參與販賣者莫不戰戰兢兢,單次毒品交易歷經多日
多次聯繫或提前數日聯繫並非罕見,是某人是否參與某次
毒品販賣,自不應單獨將交易當日切割觀察,而應整體觀
察犯罪過程是否有所涉入而為認定,此由原審判決所認定
潘國震及戊○○共同販賣安非他命予丑○○部分之犯罪經
過,最初丑○○係於98年12月16日以電話聯繫潘國震,但
直至98年12 月19 日雙方始完成毒品交易等情亦可得證。
因此,戊○○既於98年12月7 日接聽子○○來電,並將子
○○欲購買毒品之意願轉告潘國震,對於該次安非他命交
易,仍屬毒品販賣過程居中聯繫者之地位,已如前所述,
自難僅以其98年12月9日 當天未與子○○聯絡,遽認戊○
○對於該次毒品交易,與潘國震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原判決認事用法即有違誤等語。
(八)經查,有關檢察官所指證人子○○與被告戊○○於98年12
月7 日17時29分51秒通話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如下
:「(A 為戊○○、B 為男性聲音,B 撥打給潘國震)
A :喂?
B:阿國呢?
A:他在睡覺。
B:喔,你跟他講,我等他那麼久了,然後...
A:你要多少?
B:我早就拿給他,錢拿給他了。
A:喔,是喔,那我跟他...
B:一個多禮拜了耶。
A:好。
B:我是之前拿給他的耶,先借他的耶。
A:好,我跟他講。
B:好,拜拜。」
上開對話內容,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23、24頁),且細譯證人子○○與被告戊○○上開對話內
容,彼等僅談及證人子○○抱怨其等潘國震很久了,拿錢
給潘國震一個多禮拜了,被告戊○○並無於電話中直接與
證人子○○約定所欲購買毒品種類、數量、金額等情事,
單憑該通通話內容,實難認被告戊○○有與證人子○○接
洽、聯繫購買毒品之情事,另證人子○○於原審亦證稱:
兩天前98年12月7 日那次是因為潘國震都沒有接電話,他
都在睡覺,所以到了98年12月9 日他才跟我聯絡,所以我
們並不是約兩天後交易,而是那時他才跟我聯絡的。98年
12月9 日是潘國震跟我聯絡,(所以你們並不是在98年12
月7 日約好12月9 日交易?)對等語(見原審四卷第150
頁),並有卷附通訊監查議文可佐(見偵查卷三第96頁)
,足見證人子○○是於98年12月7 日撥打電話給證人潘國
震欲向其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但證人潘國震遲至98年12月
9 日始與證人子○○聯繫,進而為本件毒品之交易,可見
本件毒品交易中實際與證人子○○電話聯繫確認毒品交易
內容、出面交付毒品之人均為證人潘國震而非被告戊○○
,尚難單憑被告戊○○有幫忙接聽電話之行為,即認被告
戊○○有為此部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九)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未提新事證,再執前詞而為爭執,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條、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59條、第51
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麗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檢
察官如就被告戊○○部分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丙○○部分):
┌──┬──┬──┬──┬──┬───┬─────┬──────────┬────┐
│編號│交易│交易│交易│毒品│交易數│使用電話及│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 備 註 │
│ │時間│地點│對象│種類│量 │通訊監察譯│及從刑) │ │
│ │ │ │ │ │ │文 │ │ │
├──┼──┼──┼──┼──┼───┼─────┼──────────┼────┤
│ 一 │98年│新竹│周廉│甲基│7,500 │0000000000│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撤銷 │
│(即│8 月│縣竹│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 │
│起訴│30日│北市│ │他命│3 公克│編號一 │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五│ │
│書附│11時│HOME│ │ │) │(見偵查卷│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表一│40分│BOX │ │ │ │一第26頁背│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編號│許 │停車│ │ │ │面第2 欄至│時,與「阿國」連帶追│ │
│1.)│ │場 │ │ │ │27頁第4欄 │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 │
│ │ │ │ │ │ │) │賣毒品所得新臺幣柒仟│ │
│ │ │ │ │ │ │ │伍佰元,應與「阿國」│ │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98年│新竹│周廉│甲基│5,0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金│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2 日│城一│ │他命│2 公克│編號二(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22時│路好│ │ │) │偵查卷一第│一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25分│歡喜│ │ │ │27頁背面第│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至 │汽車│ │ │ │4 欄至28頁│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2.)│22時│旅館│ │ │ │第4 欄)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46分│126 │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間 │號房│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 │ │產抵償之。 │ │
├──┼──┼──┼──┼──┼───┼─────┼──────────┼────┤
│ 三 │98年│新竹│周廉│甲基│5,0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光│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7 日│復路│ │他命│2 公克│編號三(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13 │龍山│ │ │) │偵查卷一第│一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時許│社區│ │ │ │29頁背面第│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 │凱恩│ │ │ │2欄)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3.)│ │斯經│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典撞│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球場│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 │ │產抵償之。 │ │
├──┼──┼──┼──┼──┼───┼─────┼──────────┼────┤
│ 四 │98年│新竹│周廉│甲基│2,5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林│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15日│森路│ │他命│1 公克│編號四(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14時│中興│ │ │) │偵查卷一第│二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30分│百貨│ │ │ │30頁第1 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許 │公司│ │ │ │=第64頁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4.)│ │前 │ │ │ │面第2欄)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五 │98年│新竹│周廉│甲基│5,0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城│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15日│北街│ │他命│2 公克│編號五(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23時│與民│ │ │) │偵查卷一第│二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許 │富街│ │ │ │30頁第2 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 │口之│ │ │ │=第64頁背│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5.)│ │便利│ │ │ │面第3欄)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 │
│ │ │商店│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前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 │ │產抵償之。 │ │
├──┼──┼──┼──┼──┼───┼─────┼──────────┼────┤
│ 六 │98年│新竹│周廉│甲基│2,5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縣竹│濤 │安非│元(約│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17日│北市│ │他命│1 公克│編號六(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14時│中華│ │ │) │偵查卷一第│三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30分│路麥│ │ │ │30頁第3 至│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許 │當勞│ │ │ │4 欄)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6.)│ │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 │ │ │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七 │98年│新竹│周廉│甲基│4,0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經│濤 │安非│元 │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起訴│18日│國路│ │他命│(約1 │編號七(見│。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
│書附│20時│與中│ │ │公克多│偵查卷一第│二所示之物沒收,如全│ │
│表一│許 │華路│ │ │) │31頁第5至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 │口之│ │ │ │欄) │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8.)│ │大橋│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加油│ │ │ │ │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站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 │ │ │ │ │ │產抵償之。 │ │
├──┼──┼──┼──┼──┼───┼─────┼──────────┼────┤
│ 八 │98年│新竹│周廉│海洛│1,000 │0000000000│丙○○販賣第一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食│濤 │因 │元 │附表一之一│,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 │
│起訴│19日│品路│ │ │(約 │編號八(見│月。未扣案如附表五編│ │
│書附│10時│與東│ │ │0.1 公│偵查卷一第│號二所示之物沒收,如│ │
│表一│許 │南街│ │ │克) │31頁背面第│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編號│ │口7-│ │ │ │1 欄=第66│,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9.)│ │11便│ │ │ │頁第4欄) │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利商│ ├──┼───┼─────┤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店 │ │甲基│1,500 │同上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安非│元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他命│(少於│ │ │ │
│ │ │ │ │ │1 公克│ │ │ │
│ │ │ │ │ │) │ │ │ │
└──┴──┴──┴──┴──┴───┴─────┴──────────┴────┘
附表二(被告乙○○部分)
┌──┬──┬──┬──┬──┬───┬─────┬──────────┬────┐
│編號│交易│交易│交易│毒品│交易數│使用之電話│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 備 註 │
│ │時間│地點│對象│種類│量 │及通訊監察│及從刑) │ │
│ │ │ │ │ │ │譯文 │ │ │
├──┼──┼──┼──┼──┼───┼─────┼──────────┼────┤
│ 一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延│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4 日│平路│ │他命│0.2 公│編號一(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21時│與北│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大路│ │ │ │5 頁第1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口 │ │ │ │2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二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中│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19日│華路│ │他命│0.2 公│編號二(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21時│與四│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維路│ │ │ │5 頁第3、4│,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口之│ │ │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2.)│ │加油│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站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三 │98年│新竹│郭山│甲基│500 元│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民│仁 │安非│(約 │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0日│生路│ │他命│0.2 公│編號三(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20時│民生│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保齡│ │ │ │5 頁第5、6│,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球館│ │ │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3.)│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四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縣竹│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1 日│北市│ │他命│0.2 公│編號四(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7時│東元│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20分│綜合│ │ │ │5 頁背面第│,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醫院│ │ │ │1 、2 欄)│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4.)│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五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中│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15日│華路│ │他命│0.2 公│編號五(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5時│蓮美│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40分│飯店│ │ │ │6 頁第2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專屬│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5.)│ │停車│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場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六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1月│市林│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 日│森路│ │他命│0.2 公│編號六(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1時│東賓│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旅社│ │ │ │7 頁第3 欄│,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前路│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6.)│ │邊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1月│市中│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3 日│華路│ │他命│0.2 公│編號七(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20時│蓮美│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飯店│ │ │ │7 頁第4 欄│,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路旁│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7.)│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八 │98年│新竹│郭山│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1月│市經│仁 │安非│元(約│如附表二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5日│國路│ │他命│0.2 公│一編號八(│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5時│星河│ │ │克)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賓館│ │ │ │第8 頁全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巷內│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8.)│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九 │98年│新竹│林志│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縣竹│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 日│北市│ │他命│0.2 公│編號九(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5時│佳緹│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40分│汽車│ │ │ │19頁第1、2│,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旅館│ │ │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9.)│ │109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號房│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徵之。 │ │
│ │ │ │ │ │ │ │ │ │
├──┼──┼──┼──┼──┼───┼─────┼──────────┼────┤
│十 │98年│新竹│林志│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9 月│市自│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1日│由路│ │他命│0.2 公│編號十(見│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9 時│君悅│ │ │克) │偵查卷三第│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汽車│ │ │ │19頁第4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旅館│ │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0. │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98年│新竹│林志│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市勝│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9日│利路│ │他命│0.2 公│編號十一(│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 時│318 │ │ │克)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50分│號 │ │ │ │第19頁最後│,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 │ │ │ │1 欄及19頁│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1. │ │ │ │ │ │背面第1 欄│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十二│98年│新竹│林志│甲基│2,5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1月│市勝│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9 日│利路│ │他命│1 公克│編號十二(│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9時│318 │ │ │)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30分│號 │ │ │ │第19頁背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 │ │ │ │第3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2. │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 │
│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三│98年│新竹│林志│甲基│2,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1月│市北│仁 │安非│元 │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24日│大路│ │他命│(約 │編號十三(│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0時│與少│ │ │0.2 公│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45分│年街│ │ │克) │第19頁背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許 │口金│ │ │ │面第5、6、│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3. │ │銀島│ │ │ │7欄)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遊藝│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 │場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四│98年│新竹│林志│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2月│市經│仁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4 日│國路│ │他命│0.2 公│編號十四(│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23時│紅藍│ │ │克)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寶石│ │ │ │第19頁背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戲院│ │ │ │第8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4. │ │斜對│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面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98年│新竹│葉昇│甲基│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二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火車│瑋 │安非│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起訴│14日│站 │ │他命│0.2 公│編號十五(│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8時│ │ │ │克)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 │ │ │ │第30頁第4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 │ │ │ │欄 )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6. │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十六│98年│署立│葉昇│海洛│1,000 │0000000000│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撤銷 │
│(即│10月│新竹│瑋 │因 │元(約│附表二之一│,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起訴│13日│醫院│ │ │0.2 公│編號十六(│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 │
│書附│11時│前 │ │ │克) │見偵查卷三│五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
│表二│許 │ │ │ │ │第30頁第3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編號│ │ │ │ │ │欄) │收時,追徵其價額。未│ │
│15. │ │ │ │ │ │ │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十七│98年│新竹│潘國│海洛│14,000│0000000000│乙○○共同販賣第一級│撤銷 │
│(即│12月│市天│震 │因 │元(約│附表二之一│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起訴│3 日│府路│ │ │1.8 公│編號十七(│刑柒年拾月。未扣案如│ │
│書附│16時│ │ │ │克) │偵查卷一第│附表五編號五所示之物│ │
│表二│23分│ │ │ │ │172 頁背面│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編號│許 │ │ │ │ │第5、6 欄 │能沒收時,與「阿賢」│ │
│17. │ │ │ │ │ │至173 頁第│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1 欄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幣壹萬肆仟元,應與「│ │
│ │ │ │ │ │ │ │阿賢」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附表三(被告丁○○部分):
┌──┬──┬──┬──┬──┬───┬─────┬──────────┬────┐
│編號│交易│交易│交易│毒品│交易數│使用之電話│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 備 註 │
│ │時間│地點│對象│種類│量 │及通訊監察│及從刑) │ │
│ │ │ │ │ │ │譯文 │ │ │
│ │ │ │ │ │ │ │ │ │
├──┼──┼──┼──┼──┼───┼─────┼──────────┼────┤
│ 一 │98年│新竹│周廉│甲基│3,000 │0000000000│丁○○共同販賣第二級│1.撤銷 │
│(即│10月│市東│濤 │安非│元(約│(丁○○)│毒品,累犯,處有期徒│2.共犯郭│
│起訴│17日│大路│ │他命│1 公克│附表三之一│刑參年拾月。未扣案如│憲達部分│
│書附│22時│載熙│ │ │) │編號一(見│附表五編號六所示之物│已確定。│
│表五│許 │國小│ │ │ │偵查卷一第│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編號│ │ │ │ │ │77 頁 第1 │能沒收時,應與郭憲達│ │
│5.)│ │ │ │ │ │至2欄 )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 │
│ │ │ │ │ │ │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 │ │ │ │幣參仟元,應與郭憲達│ │
│ │ │ │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附表四(被告溫錦源部分)
┌───┬──┬──┬──┬──┬───┬───┬────┬────────┬────┐
│編號 │交易│交易│交易│毒品│交易數│使用電│通訊監察│罪名及宣告刑 │ 備 註 │
│ │時間│地點│對象│種類│量 │話 │譯文 │(含主刑及從刑)│ │
│ │ │ │ │ │ │ │ │ │ │
├───┼──┼──┼──┼──┼───┼───┼────┼────────┼────┤
│ 一 │98年│新竹│葉思│甲基│1,000 │0919- │附表四之│甲○○販賣第二級│ 撤銷 │
│(即起│12月│縣橫│怡 │安非│元(1 │461553│一編號一│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訴書附│7 日│山鄉│ │他命│小包)│ │(見偵查│柒年陸月。未扣案│ │
│表七編│20時│豐田│ │ │ │ │卷三第78│如附表五編號七所│ │
│號1.) │許 │村油│ │ │ │ │頁第1、 │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羅 │ │ │ │ │2 欄)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104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號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 │
│ │ │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二 │98年│新竹│葉思│甲基│2,000 │0919- │附表四之│甲○○販賣第二級│ 撤銷 │
│(即起│12月│縣竹│怡 │安非│元(2 │461553│一編號二│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訴書附│8 日│東鎮│ │他命│小包)│ │(見偵查│柒年陸月。未扣案│ │
│表七編│22時│學府│ │ │ │ │卷三第78│如附表五編號七所│ │
│號2.) │許 │路 │ │ │ │ │頁背面第│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181 │ │ │ │ │1、2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巷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46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號 │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三 │98年│新竹│葉思│甲基│2,000 │0919- │附表四之│甲○○販賣第二級│撤銷 │
│(即起│12月│縣竹│怡 │安非│元(2 │461553│一編號三│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訴書附│12日│東鎮│ │他命│小包)│ │(見偵查│柒年陸月。未扣案│ │
│表七編│2 時│外環│ │ │ │ │卷三第78│如附表五編號七所│ │
│號3.) │許 │道附│ │ │ │ │頁背面第│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近大│ │ │ │ │5至10 欄│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鬍子│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羊肉│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爐店│ │ │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四 │98年│新竹│吳鳳│甲基│500 元│0919- │附表四之│甲○○販賣第二級│ 撤銷 │
│(即起│12月│縣竹│嬌 │安非│(1 小│461553│一編號四│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訴書附│7 日│東大│ │他命│包) │ │(見偵查│柒年陸月。未扣案│ │
│表七編│21時│橋橋│ │ │ │ │卷三第86│如附表五編號七所│ │
│號4.) │30分│頭 │ │ │ │ │頁) │示之物沒收,如全│ │
│ │許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五 │98年│新竹│江信│甲基│6,000 │0919- │附表四之│甲○○販賣第二級│撤銷 │
│(即起│12月│縣尖│輝 │安非│元(1 │461553│一編號六│毒品,處有期徒刑│ │
│訴書附│11日│石鄉│ │他命│公克多│ │(見偵查│柒年陸月。未扣案│ │
│表七編│0 時│秀巒│ │ │) │ │卷三第 │如附表五編號七所│ │
│號6.) │許 │村錦│ │ │ │ │119 至 │示之物沒收,如全│ │
│ │ │路20│ │ │ │ │120 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號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 │ │ │ │ │ │ │所得新臺幣陸仟元│ │
│ │ │ │ │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 │ │其財產抵償。 │ │
│ │ │ │ │ │ │ │ │ │ │
└───┴──┴──┴──┴──┴───┴───┴────┴────────┴────┘
附表五(未扣案,應沒收之物)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 備 註 │
├──┼───────────────┼────┼──────┤
│一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不│丙○○ │SIM 卡是案外│
│ │含SIM 卡1 張) │ │人林祺朗申辦│
├──┼───────────────┼────┼──────┤
│二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不│丙○○ │SIM 卡是案外│
│ │含SIM 卡1 張) │ │人郭達惠申辦│
├──┼───────────────┼────┼──────┤
│三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不│丙○○ │SIM 卡是案外│
│ │含SIM 卡1 張) │ │人林錦屏申辦│
├──┼───────────────┼────┼──────┤
│四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 支(不│乙○○ │SIM 卡是案外│
│ │含SIM 卡1 張) │ │人吳家鋒申辦│
├──┼───────────────┼────┼──────┤
│五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乙○○ │SIM 卡是案外│
│ │不含SIM 卡1 張) │ │人江麗美申辦│
├──┼───────────────┼────┼──────┤
│六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丁○○ │SIM 卡是案外│
│ │不含SIM 卡1 張) │ │人任明輝申辦│
├──┼───────────────┼────┼──────┤
│七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溫錦源 │SIM 卡是案外│
│ │不含SIM 卡1 張) │ │人彭光祺申辦│
└──┴───────────────┴────┴──────┘
附表六(本案被告扣案之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 備 註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乙○○ │供施用 │
│ │1.4192公克) │ │ │
├──┼───────────────┼────┼────┤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乙○○ │供施用 │
│ │餘淨重3.8611公克) │ │ │
├──┼───────────────┼────┼────┤
│三 │門號0000000000號,卡號 │乙○○ │案外人江│
│ │000000000000000 SIM 卡 1 張 │ │麗美所申│
│ │ │ │辦 │
├──┼───────────────┼────┼────┤
│四 │門號0000000000,卡號 │丁○○ │案外人任│
│ │00000000000 號 SIM 卡1 張 │ │明輝所申│
│ │ │ │辦 │
├──┼───────────────┼────┼────┤
│五 │甲基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 組 │乙○○ │施用毒品│
│ │ │ │之工具 │
├──┼───────────────┼────┼────┤
│六 │藥鏟2 支 │乙○○ │施用毒品│
│ │ │ │工具 │
├──┼───────────────┼────┼────┤
│七 │帳冊1 本 │乙○○ │與本案犯│
│ │ │ │行無關 │
├──┼───────────────┼────┼────┤
│八 │大分裝袋158 個 │乙○○ │施用毒品│
│ │ │ │使用 │
├──┼───────────────┼────┼────┤
│九 │小分裝袋260 個 │乙○○ │同上 │
├──┼───────────────┼────┼────┤
│十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溫錦源 │案外人彭│
│ │ │ │光祺所申│
│ │ │ │辦 │
├──┼───────────────┼────┼────┤
│十一│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 │溫錦源 │供施用毒│
│ │ │ │品使用 │
└──┴───────────────┴────┴────┘
附表七(無罪部分)
┌──┬───────┬────────┬────┬────┬──────┬─────┐
│編號│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毒品種類│交易數量 │ 備註 │
├──┼───────┼────────┼────┼────┼──────┼─────┤
│ 1 │98年12月10日下│新竹縣尖石鄉宇老│己○○ │甲基安非│4,500元(約1│即起訴書附│
│ │午1時許 │派出所附近之路旁│ │他命 │公克) │表七編號5 │
│ │ │ │ │ │ │、原審判決│
│ │ │ │ │ │ │附表三編號│
│ │ │ │ │ │ │五 │
├──┼───────┼────────┼────┼────┼──────┼─────┤
│ 2 │98年12月9 日18│新竹市湳中街54巷│子○○ │甲基安非│3000元(約0.│即起訴書附│
│ │時30分許 │口 │ │他命 │8公克) │表三編號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附表一之一(被告丙○○部分):
┌─┬─────┬───┬──┬───┬───────────────┐
│編│時間 │A 對象│撥打│B 他人│通話內容 │
│號│ │ │方向│ │ │
├─┼─────┼───┼──┼───┼───────────────┤
│一│98/08/30 │0917- │← │0981- │B:你那一邊2個喔? │
│ │10:59:43 │981542│ │908285│A:你說什麼?要幾個? │
│ │ │ │ │丙○○│B:嗯。 │
│ │ │ │ │ │A:他那一邊1萬塊。 │
│ │ │ │ │ │B:我知道啊,我說你昨天跟我說幾│
│ │ │ │ │ │ 個啊? │
│ │ │ │ │ │A:我的話2個半,應該可以吧。 │
│ │ │ │ │ │B:OK,了解。好那我就 3 個給你 │
│ │ │ │ │ │ 喔。 │
│ │ │ │ │ │A:好。 │
│ ├─────┼───┼──┼───┼───────────────┤
│ │98/08/30 │0917- │← │0981- │B:喂!那個湯喔,那個 11 點半 │
│ │11:04:18 │981542│ │908285│ 會到喔。 │
│ │ │ │ │丙○○│A:11點半會到還是出來? │
│ │ │ │ │ │B:會到。 │
│ │ │ │ │ │A:好。 │
│ │ │ │ │ │B:所以你要在那一邊等。你開什 │
│ │ │ │ │ │ 麼車還是騎什麼車? │
│ │ │ │ │ │A:我會在路邊等他。 │
│ │ │ │ │ │B:娃娃載嗎? │
│ │ │ │ │ │A:應該是吧。我會在路邊等他。 │
│ │ │ │ │ │B:沒關係,在那裡?HOME BOX 的│
│ │ │ │ │ │ 停車場。 │
│ │ │ │ │ │A:好 │
│ ├─────┼───┼──┼───┼───────────────┤
│ │98/08/30 │0917- │← │0981- │A:喂!出發了啊。 │
│ │11:14:01 │981542│ │908285│B:出發了喔!這邊他已經出去了 │
│ │ │ │ │丙○○│ 喔。 │
│ │ │ │ │ │A:好。 │
│ │ │ │ │ │B:11 點半,我跟你講,他長的稍│
│ │ │ │ │ │ 為壯碩壯壯的。 │
│ │ │ │ │ │A:壯碩壯壯的,好。他開什麼車 │
│ │ │ │ │ │ 啊? │
│ │ │ │ │ │B:他,我不知道。他是跑白牌的 │
│ │ │ │ │ │ 計程車。 │
│ │ │ │ │ │A:喔,好。 │
│ │ │ │ │ │B:你看他,他留平頭,光頭和尚 │
│ │ │ │ │ │ 有沒有,差不多像他那那種頭 │
│ │ │ │ │ │ 啦。他壯碩壯壯的。 │
│ │ │ │ │ │A:開一台豐田WISH的喔? │
│ │ │ │ │ │B:我不知道,他叫阿國,你認識 │
│ │ │ │ │ │ 嗎? │
│ │ │ │ │ │A:我無認識。 │
│ │ │ │ │ │B:他竹北的啦,竹北人。 │
│ │ │ │ │ │A:好。 │
│ ├─────┼───┼──┼───┼───────────────┤
│ │98/08/30 │0917- │← │0981- │B:喂!你到了沒? │
│ │11:37:39 │981542│ │908285│A:到了啊, HOME BOX的停車場。│
│ │ │ │ │丙○○│B:你站在HOME BOX的出口。 │
│ │ │ │ │ │A:出口?出口是在那一條路? │
│ │ │ │ │ │B:他開一台黃色的。 │
│ │ │ │ │ │A:喔。好。 │
│ │ │ │ │ │B:你就站在 HOME BOX 的出口, │
│ │ │ │ │ │ 他才知道你在那裡。 │
│ │ │ │ │ │A:喔。好。 │
│ ├─────┼───┼──┼───┼───────────────┤
│ │98/08/30 │0917- │← │0981- │B:喂!有沒有?3個嘛? │
│ │11:40:32 │981542│ │908285│A:應該是啦,我沒有看。應該是 │
│ │ │ │ │丙○○│ 沒錯。 │
│ │ │ │ │ │B:好。那個都是實的喔。 │
│ │ │ │ │ │A:好。 │
│ ├─────┼───┼──┼───┼───────────────┤
│ │98/08/30 │0917- │→ │0981- │A:喂!你是叫他拿幾個給我? │
│ │12:17:16 │981542│ │908285│B:3個。怎樣?多1個喔。 │
│ │ │ │ │丙○○│A:沒有。 │
│ │ │ │ │ │B:為什麼?不是多1個嗎? │
│ │ │ │ │ │A:沒有多。 │
│ │ │ │ │ │B:沒有嗎?我記得好像多1個ㄟ。│
│ │ │ │ │ │A:沒有。 │
│ │ │ │ │ │B:不然你打電話問我幹嘛。 │
│ │ │ │ │ │A:好。 │
│ │ │ │ │ │B:ㄟ小胖你什麼時候可以收到錢 │
│ │ │ │ │ │ ? │
│ │ │ │ │ │A:差不多2點多吧。 │
│ │ │ │ │ │B:好啦,反正你就拿 3 個的給我│
│ │ │ │ │ │ 就對了,之前差的看你怎麼回 │
│ │ │ │ │ │ 而已。 │
│ │ │ │ │ │A:好。 │
├─┼─────┼───┼──┼───┼───────────────┤
│二│98/09/02 │0917- │→ │0981- │B( 女聲 ): 我跟你講 9 點左右你│
│ │20:44:23 │981542│ │908285│ 到金城ㄧ路那邊,你知道嗎? │
│ │ │ │ │丙○○│A:我知道。 │
│ │ │ │ │ │B:對,然後… (旁邊男聲: 叫他到│
│ │ │ │ │ │ 那裡,電話中不要講那麼多)。 │
│ │ │ │ │ │A:好。 │
│ ├─────┼───┼──┼───┼───────────────┤
│ │98/09/02 │0917- │← │0981- │B( 女聲 ): 我跟你講,你現在打 │
│ │21:01:36 │981542│ │908285│ 給娃娃。 │
│ │ │ │ │丙○○│A:好。 │
│ ├─────┼───┼──┼───┼───────────────┤
│ │98/09/02 │0917- │→ │0981- │A:我等ㄧ下坐計程車過去。 │
│ │21:21:05 │981542│ │908285│B( 女聲 ): 都可以隨便,反正你 │
│ │ │ │ │丙○○│ 打給他就對了。 │
│ │ │ │ │ │A:打給誰? │
│ │ │ │ │ │B(女聲):打給娃娃。 │
│ │ │ │ │ │A:為甚麼? │
│ │ │ │ │ │B( 女聲 ): 打給他過去那,我們 │
│ │ │ │ │ │ 等ㄧ下就到了。 │
│ │ │ │ │ │A:過去找他喔? │
│ │ │ │ │ │B(女聲):對啦,就在那邊啦。 │
│ ├─────┼───┼──┼───┼───────────────┤
│ │98/09/02 │0917- │→ │0981- │A:她說不知道ㄟ。 │
│ │21:23:33 │981542│ │908285│B( 女聲 ): 她現在才那個,你現 │
│ │ │ │ │丙○○│ 在打給他,因為他現在才弄好,│
│ │ │ │ │ │ 你聽的懂嗎? 他剛剛還不知道,│
│ │ │ │ │ │ 你現在打給他她就會跟你講了 (│
│ │ │ │ │ │ 男聲:126 啦 )126 啦。 │
│ │ │ │ │ │A:126,好。 │
│ ├─────┼───┼──┼───┼───────────────┤
│ │98/09/02 │0917- │→ │0981- │A:你差不多幾點會到? │
│ │21:34:03 │981542│ │908285│B( 女聲 ): 你到了嗎? 不是跟你 │
│ │ │ │ │丙○○│說幾號了。 │
│ │ │ │ │ │A:好。 │
│ ├─────┼───┼──┼───┼───────────────┤
│ │98/09/02 │0917- │→ │0981- │B:你要幹麻? │
│ │21:57:44 │981542│ │908285│A:老大我到了 │
│ │ │ │ │丙○○│B:你打給我幹嘛。 │
│ │ │ │ │ │A:你不是叫我到那邊, │
│ │ │ │ │ │B:你就直接到那邊就好了,直接進│
│ │ │ │ │ │ 去就好了 │
│ │ │ │ │ │A:好 │
│ ├─────┼───┼──┼───┼───────────────┤
│ │98/09/02 │0917- │→ │0981- │A:老大你不在這? │
│ │22:25:58 │981542│ │908285│B:你在裡面等我ㄧ下。 │
│ │ │ │ │丙○○│A: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B:5分鐘。 │
│ ├─────┼───┼──┼───┼───────────────┤
│ │98/09/02 │0917- │→ │0981- │A:老大我又進來了。 │
│ │22:46:47 │981542│ │908285│B:你不是坐計程車,他還在外面等│
│ │ │ │ │丙○○│ ? │
│ │ │ │ │ │A:我叫他走了,我做到燦坤又繞回│
│ │ │ │ │ │ 來。 │
│ │ │ │ │ │B:你就先在那邊休息,那間可以休│
│ │ │ │ │ │ 息,你在那邊等ㄧ下。 │
│ │ │ │ │ │A:老大,那邊有沒有吸管? │
│ │ │ │ │ │B:我不知道耶。 │
│ │ │ │ │ │A:那邊沒有車子,頭都在你那邊。│
│ │ │ │ │ │B:我放在桌子底下,那有個袋子,│
│ │ │ │ │ │ 你叫國瑋買,國瑋要回來。 │
│ │ │ │ │ │A:好。 │
├─┼─────┼───┼──┼───┼───────────────┤
│三│98/09/07 │0917- │→ │0981- │A:老大,我朋友有開車。 │
│ │12:54:51 │981542│ │908285│B:我現在在凱恩斯經典撞球。 │
│ │ │ │ │丙○○│A:我知道在龍山社區那邊,在裡面│
│ │ │ │ │ │ 喔? │
│ │ │ │ │ │B:對。 │
├─┼─────┼───┼──┼───┼───────────────┤
│四│98/10/15 │0917- │← │0983- │B:胖,你廚師那個不是要處理給人│
│ │14:27:12 │981542│ │785681│ 家嗎? │
│ │ │ │ │丙○○│A:我忘了 │
│ │ │ │ │ │B:你在哪? │
│ │ │ │ │ │A:我在信義街買東西 │
│ │ │ │ │ │A:我在火車站這裡 │
├─┼─────┼───┼──┼───┼───────────────┤
│五│98/10/15 │0917- │← │0983- │A:我再找小光頭 │
│ │22:57:17 │981542│ │785681│B:你有找他了喔? │
│ │ │ │ │丙○○│A:他在忙啦 │
│ │ │ │ │ │B:你在哪? │
│ │ │ │ │ │A:我在城北街跟民富街,你在哪我│
│ │ │ │ │ │ 去找你? │
│ │ │ │ │ │B:我在路上…你在城北民富? 那一│
│ │ │ │ │ │ 間麻? │
│ │ │ │ │ │A:對 │
│ │ │ │ │ │B:那我過去3分鐘到 │
│ │ │ │ │ │A:好 │
│ │ │ │ │ │ │
├─┼─────┼───┼──┼───┼───────────────┤
│六│98/10/17 │0917- │→ │0936- │A:我是小胖,我要去哪裡? │
│ │14:05:32 │981542│ │428797│B:你到竹北麥當勞,多久到? │
│ │ │ │ │丙○○│A:15分鐘 │
│ │ │ │ │ │B:幾張? │
│ │ │ │ │ │A:25。 │
│ │ │ │ │ │B:好 │
│ ├─────┼───┼──┼───┼───────────────┤
│ │98/10/17 │0917- │→ │0936- │A:剛剛又有個朋友打給我,可能是│
│ │14:09:24 │981542│ │428797│ 45拉,最少25拉 │
│ │ │ │ │丙○○│B:那你是多久會到? │
│ │ │ │ │ │A:我是15分鐘,他是20分鐘 │
│ │ │ │ │ │B:我要出去了耶 │
│ │ │ │ │ │A:那我先25好了 │
│ │ │ │ │ │B:好 │
├─┼─────┼───┼──┼───┼───────────────┤
│七│98/10/18 │0917- │→ │0983- │A:老大我先拿錢我要去哪裡? │
│ │19:23:28 │981542│ │785681│B:幾張? │
│ │ │ │ │丙○○│A:4。 │
│ │ │ │ │ │B:你到西大跟民湖路口過來,水果│
│ │ │ │ │ │ 攤右轉下個紅綠燈那 │
│ │ │ │ │ │A:食品路? │
│ │ │ │ │ │B:對啦 │
│ │ │ │ │ │ │
│ ├─────┼───┼──┼───┼───────────────┤
│ │98/10/18 │0917- │→ │0983- │A:我大概再5分鐘左右到 │
│ │19:54:59 │981542│ │785681│B:幾張? │
│ │ │ │ │丙○○│A:就4阿 │
│ │ │ │ │ │B:好 │
│ ├─────┼───┼──┼───┼───────────────┤
│ │98/10/18 │0917- │→ │0983- │A:喂我快到了 │
│ │20:04:03 │981542│ │785681│B:往前開大橋加油站 │
│ │ │ │ │丙○○│A:好 │
├─┼─────┼───┼──┼───┼───────────────┤
│八│98/10/19 │0917- │→ │0983- │A:喂,25阿 │
│ │09:51:37 │981542│ │785681│B:你怎麼不是 40 就是 25,你怎 │
│ │ │ │ │丙○○│ 麼不湊整數 │
│ │ │ │ │ │A:整數阿 15 是我這種的阿,然後│
│ │ │ │ │ │ 10 是我朋友那個的ㄚ,10 是女│
│ │ │ │ │ │ 生阿 │
│ │ │ │ │ │B:你在講什麼我聽不懂 │
│ │ │ │ │ │A:那就15阿 │
│ │ │ │ │ │B:你要一張半喔? │
│ │ │ │ │ │A:對 │
│ │ │ │ │ │B:那就一張半就好了阿,那你沒有│
│ │ │ │ │ │ 找光頭喔? │
│ │ │ │ │ │A:他故意跟我講8000 │
│ │ │ │ │ │B:對ㄚ,漲了ㄚ,他什麼時候跟你│
│ │ │ │ │ │ 講的阿? │
│ │ │ │ │ │A:前幾天ㄚ │
│ │ │ │ │ │B:他先漲喔? 現在全面都漲了,你│
│ │ │ │ │ │ 下次一個這樣的東西不要找我好│
│ │ │ │ │ │ 不好,你當我很閑阿,早上打給│
│ │ │ │ │ │ 你又不接 │
│ │ │ │ │ │A:我真的睡著了,他們到現在也還│
│ │ │ │ │ │ 沒拿阿 │
│ │ │ │ │ │B:你看能不能叫他到竹東吧 │
│ │ │ │ │ │A:好ㄚ │
│ │ │ │ │ │B:你現在在哪? │
│ │ │ │ │ │A:我家門口,要到哪裡ㄚ? │
│ │ │ │ │ │B:我等一下會到食品路,食品跟東│
│ │ │ │ │ │ 南,7-11那邊 │
│ │ │ │ │ │A:好 │
└─┴─────┴───┴──┴───┴───────────────┘
附表二之一(被告乙○○部分):
┌─┬─────┬───┬──┬───┬───────────────┐
│編│時間 │A 對象│撥打│B 他人│通話內容 │
│號│ │ │方向│ │ │
├─┼─────┼───┼──┼───┼───────────────┤
│一│98/09/04 │0917- │← │0989- │A:喂 │
│ │20:15:08│981542│ │125531│B:小胖 │
│ │ │ │ │郭山仁│A:你在哪裡 │
│ │ │ │ │ │B:我們一個司機要跟你拿,打給你│
│ │ │ │ │ │ 都沒人接 │
│ │ │ │ │ │A:幾號 │
│ │ │ │ │ │B:一百的啊 │
│ │ │ │ │ │A:我剛睡起來 │
│ │ │ │ │ │B:要去哪裡等你 │
│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B:好 │
│ ├─────┼───┼──┼───┼───────────────┤
│ │98/09/04 │0917- │← │0989- │A:喂 │
│ │20:35:22│981542│ │125531│B:小胖現在是有沒有 │
│ │ │ │ │郭山仁│A:我老闆在中壢,我要去拿才有 │
│ │ │ │ │ │B:要去中壢拿才有喔,那就倒了啊│
│ │ │ │ │ │ ,我看你回來我就睡著了 │
│ │ │ │ │ │A:我回來打給你很快啦 │
│ │ │ │ │ │B:你現在開車去拿喔 │
│ │ │ │ │ │A:我開車過去馬上回來 │
│ │ │ │ │ │B:好啦好啦 │
├─┼─────┼───┼──┼───┼───────────────┤
│二│98/09/19 │0917- │← │0989- │A:有嗎? │
│ │20:33:28│981542│ │125531│B:恩~ │
│ │ │ │ │郭山仁│A:我在中新路啦~到了再打給你!│
│ │ │ │ │ │B:好! │
│ ├─────┼───┼──┼───┼───────────────┤
│ │98/09/19 │0917- │← │0989- │B:東西怎拿麼少啦! │
│ │21:02:20│981542│ │125531│A:我等等回來打給你! │
│ │ │ │ │郭山仁│B:好! │
├─┼─────┼───┼──┼───┼───────────────┤
│三│98/09/20 │0917- │→ │0989- │A:昨天你說要打給我也沒有。 │
│ │19:21:34│981542│ │125531│B:昨天沒拿到。 │
│ │ │ │ │郭山仁│A:昨天沒拿到? │
│ │ │ │ │ │B:昨天出事情,我的頭被抓了。 │
│ │ │ │ │ │A:那你的頭被抓了這樣你還有辦法│
│ │ │ │ │ │ 拿? │
│ │ │ │ │ │B:有啊,比較貴啊 │
│ │ │ │ │ │A:比較貴?那我拿錢給你你再順便│
│ │ │ │ │ │ 用一些給我。 │
│ │ │ │ │ │B:一樣那裡?我到了打給你。 │
│ │ │ │ │ │A:好。 │
│ ├─────┼───┼──┼───┼───────────────┤
│ │98/09/20 │0917- │← │0989- │A:你再補我五百塊就好了,我還要│
│ │19:35:48│981542│ │125531│ 給你五百對不對? │
│ │ │ │ │郭山仁│B:恩。 │
├─┼─────┼───┼──┼───┼───────────────┤
│四│98/10/01 │0917- │← │0989- │B:你是不方便嗎?不然我找別人拿│
│ │16:24:38│981542│ │125531│ ! │
│ │ │ │ │郭山仁│A:他要到了! │
│ │ │ │ │ │B:催一下...快點! │
│ │ │ │ │ │A:好。 │
│ ├─────┼───┼──┼───┼───────────────┤
│ │98/10/01 │0917- │← │0989- │B:在東元醫院! │
│ │16:57:14│981542│ │125531│A:我超過了耶!我在加油站! │
│ │ │ │ │郭山仁│B:加油站...我來不及!在東元醫 │
│ │ │ │ │ │ 院我才來得及!你過來吧 │
│ │ │ │ │ │A:好! │
├─┼─────┼───┼──┼───┼───────────────┤
│五│98/10/15 │0917- │← │0989- │B:你處理的怎樣? │
│ │14:42:57│981542│ │125531│A:他不接我電話啊 │
│ │ │ │ │郭山仁│B:你不會用別人的電話打喔? │
│ │ │ │ │ │A:我有試過了啊,他聽到我聲音就│
│ │ │ │ │ │ 掛了啊,掛掉之後就關機了。 │
│ │ │ │ │ │B:他是在怕你什麼東西啦,還是你│
│ │ │ │ │ │ 要修理他還是怎樣? │
│ │ │ │ │ │A:沒有啊 │
│ │ │ │ │ │B:這樣你就很難找他啊 │
│ │ │ │ │ │A:對阿,找不到啊 │
│ │ │ │ │ │B:不然就透過別人找他出來啊,不│
│ │ │ │ │ │ 然要怎麼辦? │
│ │ │ │ │ │A:看要怎麼補償你,看你等一下要│
│ │ │ │ │ │ 處理的話我在多給你一點 │
│ │ │ │ │ │B:他自己也有在處理啊 │
│ │ │ │ │ │A:他東西處理的那麼貴,東西又差│
│ │ │ │ │ │B:一百的也在嫌你的東西啊 │
│ │ │ │ │ │A:那幾次是少年仔處理的啦...看 │
│ │ │ │ │ │ 你等一下有要拿嗎?我處理一個│
│ │ │ │ │ │ 一半給你啊 │
│ │ │ │ │ │B:也要晚一點啊 │
│ │ │ │ │ │A:那你先來車站來,我先拿一些給│
│ │ │ │ │ │ 你 │
│ │ │ │ │ │B:我到了再打給你啦 │
├─┼─────┼───┼──┼───┼───────────────┤
│六│98/11/02 │0917- │→ │0989- │A:你在哪? │
│ │10:32:15│981542│ │125531│B:我在車站排班啊 │
│ │ │ │ │郭山仁│A:喔,那沒事了 │
│ │ │ │ │ │B:那你有在弄嗎? │
│ │ │ │ │ │A:有啊 │
│ │ │ │ │ │B:那在哪裡 │
│ │ │ │ │ │A:在你附近,東賓 │
│ │ │ │ │ │B:你馬上就有嗎? │
│ │ │ │ │ │A:對 │
│ │ │ │ │ │B:那我等一下如果有出車我再打給│
│ │ │ │ │ │ 你啦 │
│ │ │ │ │ │A:好 │
├─┼─────┼───┼──┼───┼───────────────┤
│七│98/11/03 │0917- │← │0989- │B:你是準備好了沒啦? │
│ │19:33:30│981542│ │125531│A:準備好了啊 │
│ │ │ │ │郭山仁│B:你不是說會打給我? │
│ │ │ │ │ │A:我忘記了啦,沒關係我再補一包│
│ │ │ │ │ │ 給你 │
│ │ │ │ │ │B:現在在哪?一樣? │
│ │ │ │ │ │A:對 │
│ │ │ │ │ │B:現在有就對了? │
│ │ │ │ │ │A:對ㄚ │
│ │ │ │ │ │B:那我這趟有載人下去我再去找你│
├─┼─────┼───┼──┼───┼───────────────┤
│八│98/11/25 │0927- │← │0989- │B:小胖你那邊有嗎? │
│ │13:31:18│073427│ │125531│A(乙○○):有阿,星河 │
│ │ │ │ │郭山仁│B:那我差不多10分鐘到打給你 │
│ │ │ │ │ │A(乙○○):好 │
│ ├─────┼───┼──┼───┼───────────────┤
│ │98/11/25 │0927- │← │0989- │B:到了 │
│ │13:40:16│073427│ │125531│A(乙○○):好 │
│ │ │ │ │郭山仁│ │
│ ├─────┼───┼──┼───┼───────────────┤
│ │98/11/25 │0927- │← │0989- │B:拿到了沒? │
│ │14:49:56│073427│ │125531│A:還沒,再等我半小時 │
│ │ │ │ │郭山仁│B:好 │
├─┼─────┼───┼──┼───┼───────────────┤
│九│98/09/02 │0917- │← │0925- │B:現在身上有嗎? │
│ │15:21:29│981542│ │059156│A:方便阿,你說甚麼? │
│ │ │ │ │林志仁│B:我要的東西? │
│ │ │ │ │ │A:有阿。 │
│ │ │ │ │ │B:你再哪一間? │
│ │ │ │ │ │A:竹北佳緹。 │
│ ├─────┼───┼──┼───┼───────────────┤
│ │98/09/02 │0917- │→ │0925- │A:走進來阿,109,我跟櫃台說一 │
│ │15:40:26│981542│ │059156│ 下。 │
│ │ │ │ │林志仁│B:好。 │
├─┼─────┼───┼──┼───┼───────────────┤
│十│98/09/21 │0917- │← │0925- │A:前幾天打給你你都沒接,本來要│
│ │08:46:47│981542│ │059156│ 拿一些請你的 │
│ │ │ │ │林志仁│B:我現在身上有錢你在哪? │
│ │ │ │ │ │A:我在自由路的汽車旅館 │
│ │ │ │ │ │B:好 我現在過去 │
│ │ │ │ │ │A:好 │
├─┼─────┼───┼──┼───┼───────────────┤
│十│98/10/29 │0917- │→ │0925- │A:在你家附近等可以嗎? │
│一│01:06:42│981542│ │059156│B:可以阿 │
│ │ │ │ │林志仁│A:我現在出門很快就到了 │
│ │ │ │ │ │B:好ㄚ │
│ ├─────┼───┼──┼───┼───────────────┤
│ │98/10/29 │0917- │→ │0925- │A:我先去民富國小處理給另外一個│
│ │01:35:01│981542│ │059156│ 之後馬上過去 │
│ │ │ │ │林志仁│B:你還沒到喔?你到了再打給我就 │
│ │ │ │ │ │ 好,你差不多要多久? │
│ │ │ │ │ │A:差不多15分鐘 │
│ │ │ │ │ │B:好啦 │
├─┼─────┼───┼──┼───┼───────────────┤
│十│98/11/09 │0917- │← │0925- │B:你現在在哪? │
│二│18:54:20│981542│ │059156│A:市區吉野家 │
│ │ │ │ │林志仁│B:方便過來嗎? │
│ │ │ │ │ │A:可以阿 │
│ │ │ │ │ │B:一個(1克)多少阿? │
│ │ │ │ │ │A:兩百五阿(2500元) │
│ │ │ │ │ │B:那到我家喔 │
├─┼─────┼───┼──┼───┼───────────────┤
│十│98/11/24 │0917- │← │0925- │B:你在哪? │
│三│10:32:25│981542│ │059156│A:我在北大加油站這 │
│ │ │ │ │林志仁│B:方便嗎 │
│ │ │ │ │ │A:方便阿 │
│ │ │ │ │ │B:我過去北大加油站打給你…你在│
│ │ │ │ │ │ 金銀島喔? │
│ │ │ │ │ │A:在隔壁,你到打給我 │
│ │ │ │ │ │B:好 │
│ ├─────┼───┼──┼───┼───────────────┤
│ │98/11/24 │0917- │← │0925- │B:我剛剛忘了跟你說,我要拿兩張│
│ │10:37:32│981542│ │059156│ 而已,你幫我準備一下 │
│ │ │ │ │林志仁│A:好 │
│ │ │ │ │ │ │
│ │ │ │ │ │ │
│ ├─────┼───┼──┼───┼───────────────┤
│ │98/11/24 │0917- │← │0925- │B:我要在哪裡等你?我快到金額(│
│ │10:44:28│981542│ │059156│ 銀)島了 │
│ │ │ │ │林志仁│A:門口阿 │
│ │ │ │ │ │B:好 │
├─┼─────┼───┼──┼───┼───────────────┤
│十│98/12/04 │0917- │← │0925- │A:一百,你是要拿一千還是一個阿│
│四│23:05:41│981542│ │059156│ ? │
│ │ │ │ │林志仁│B:一千而已耶 │
│ │ │ │ │ │A:好 │
│ │ │ │ │ │B:那你跑去哪? │
│ │ │ │ │ │A:我在紅藍寶石斜對面吃粽子啦…│
├─┼─────┼───┼──┼───┼───────────────┤
│十│98/10/14 │0917- │← │0918- │B:我廚師啦 │
│五│17:42:57│981542│ │543755│A:我睡著了 │
│ │ │ │ │ │B:要一張啦,在哪? │
│ │ │ │ │ │A:車站 │
│ │ │ │ │ │B:好 │
├─┼─────┼───┼──┼───┼───────────────┤
│十│98/10/13 │0917- │← │0919- │B:喂,我廚師,你那邊拿的到女生│
│六│10:43:05│981542│ │971336│ 的嗎? │
│ │ │ │ │ │A:有阿 │
│ │ │ │ │ │B:你幫我弄一張好不好? │
│ │ │ │ │ │A:好阿,你在哪? │
│ │ │ │ │ │B:我在家哩,竹北阿 │
│ │ │ │ │ │A:不然我們約在哪見面好?大潤發 │
│ │ │ │ │ │ 忠孝店? │
│ │ │ │ │ │B:好阿 │
│ │ │ │ │ │A:我要打哪一支找你? │
│ │ │ │ │ │B:你打0982那隻 │
│ │ │ │ │ │A:我沒記那支,我只有記0916的 │
│ │ │ │ │ │B:也可以阿 │
├─┼─────┼───┼──┼───┼───────────────┤
│十│98/12/03 │0917- │→ │0983- │B:怎樣? │
│七│15:49:32│981542│ │695970│A:你在哪? │
│ │ │ │ │潘國震│B:南寮阿 │
│ │ │ │ │ │A:你現在有在弄傳播小姐嗎? │
│ │ │ │ │ │B:怎樣? │
│ │ │ │ │ │A:我台中一個朋友拿來給我看阿,│
│ │ │ │ │ │ 傳播小姐都在室(指沒洗過)的,│
│ │ │ │ │ │ 你要看看嗎? │
│ │ │ │ │ │B:好阿 │
│ │ │ │ │ │A:那你把球帶出來喔 │
│ │ │ │ │ │B:帶那個沒用ㄚ…要洗澡洗過才知│
│ │ │ │ │ │ 道阿 │
│ │ │ │ │ │A:你不拿來燒看看喔? │
│ │ │ │ │ │B:不用啦,那種像變魔術一樣,我│
│ │ │ │ │ │ 也會…你在哪裡? │
│ │ │ │ │ │A:什麼東西? │
│ │ │ │ │ │B:不是叫我去看? │
│ │ │ │ │ │A:我在東大路這裡阿,我要去哪裡│
│ │ │ │ │ │ 等你? │
│ │ │ │ │ │B:不然你來…南寮這裡阿,焚化爐│
│ │ │ │ │ │ 這裡 │
│ │ │ │ │ │A:好 │
│ ├─────┼───┼──┼───┼───────────────┤
│ │98/12/03 │0917- │← │0981- │B:你是要來了沒啦? │
│ │16:07:13│981542│ │638015│A:在路上了啦,另外一個人打電話│
│ │ │ │ │潘國震│ 來也要那個啦…我現在在路邊等│
│ │ │ │ │ │ 他 │
│ │ │ │ │ │B:那你多久會到麻 │
│ │ │ │ │ │A:大概20分鐘 │
│ ├─────┼───┼──┼───┼───────────────┤
│ │98/12/03 │0917- │← │0981- │B:你在哪裡了? │
│ │16:23:11│981542│ │638015│A:快到南寮這邊派出所了 │
│ │ │ │ │潘國震│B:那我先去那邊等你 │
│ │ │ │ │ │A:那我們去代天府好不好?不然焚 │
│ │ │ │ │ │ 化爐在哪裡我不知道… │
│ │ │ │ │ │B:在天府路麻…那個租腳踏車那條│
│ │ │ │ │ │ 路就是了麻 │
│ │ │ │ │ │A:哪裡? │
│ │ │ │ │ │B:就還沒到南寮漁港那邊不是有租│
│ │ │ │ │ │ 腳踏車的…就是往海埔新生地的│
│ │ │ │ │ │ 那邊啦 │
│ │ │ │ │ │A:就是環保局麻? │
│ │ │ │ │ │B:對啦,焚化爐麻… │
│ │ │ │ │ │(A與B相約要是海洛因) │
└─┴─────┴───┴──┴───┴───────────────┘
附表三之一(被告丁○○部分):
┌─┬─────┬───┬──┬───┬───────────────┐
│編│時間 │A 對象│撥打│B 他人│通話內容 │
│號│ │ │方向│ │ │
├─┼─────┼───┼──┼───┼───────────────┤
│一│98/10/17 │0917- │← │0953- │B:你到載熙國小好不好?一個麻?│
│ │21:54:34│981542│ │755926│ 對不對? │
│ │ │ │ │丁○○│A:三千耶,三千有多少? │
│ │ │ │ │ │B:我不知道,因為這我朋友的啊,│
│ │ │ │ │ │ 反正就不要太少就對了,一克多│
│ │ │ │ │ │ 可以嗎? │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 │B:你跟小光頭拿多少? │
│ │ │ │ │ │A:150啊 │
│ │ │ │ │ │B:喔我知道你意思,OK 啊,你到 │
│ │ │ │ │ │ 再溪國小打給我 │
│ │ │ │ │ │A:不然這樣啦,41多少? │
│ │ │ │ │ │B:我朋友那可能沒有那麼多,現在│
│ │ │ │ │ │ 41 很難帶耶,我聽我朋友說價 │
│ │ │ │ │ │ 錢很高了 │
│ │ │ │ │ │A:那81多少? │
│ │ │ │ │ │B:可能也沒那麼多耶,不然你跟小│
│ │ │ │ │ │ 光頭拿是多少? │
│ │ │ │ │ │A:我拿時候拿6啊 │
│ │ │ │ │ │B:現在可能不只了耶,老大那邊都│
│ │ │ │ │ │ 漲價了,到7耶 │
│ │ │ │ │ │A:我剛剛打電話給他阿,他在外縣│
│ │ │ │ │ │ 市啊 │
│ │ │ │ │ │B:那小光頭可能在睡覺啦 │
│ │ │ │ │ │A:有沒有辦法啦說真的啦,我要 │
│ │ │ │ │ │ 41 啦 │
│ │ │ │ │ │B:他這邊可能沒有那麼多,我問一│
│ │ │ │ │ │ 下打給你好不好 │
│ │ │ │ │ │A:好 │
│ ├─────┼───┼──┼───┼───────────────┤
│ │98/10/17 │0917- │← │0953- │B:我跟你講喔,81是7。 │
│ │21:58:37│981542│ │775926│A:太貴了吧 │
│ │ │ │ │丁○○│B:沒辦法啊,但是41的話可以算13│
│ │ │ │ │ │ 5。 │
│ │ │ │ │ │A:我叫老大送下來的話也才13耶 │
│ │ │ │ │ │B:你如果那邊很急的話啊...你那 │
│ │ │ │ │ │ 邊準備是多少?13 喔? │
│ │ │ │ │ │A:我跟人家報13而已 │
│ │ │ │ │ │B:那就 13 啊,我真的是完全沒有│
│ │ │ │ │ │ 賺喔,那你到載熙國小,多久到│
│ │ │ │ │ │ ? │
│ │ │ │ │ │A:10分鐘內 │
└─┴─────┴───┴──┴───┴───────────────┘
附表四之一(被告甲○○部分):
┌─┬─────┬───┬──┬───┬───────────────┐
│編│時間 │A 對象│撥打│B 他人│通話內容 │
│號│ │ │方向│ │ │
├─┼─────┼───┼──┼───┼───────────────┤
│一│00000000 │0919- │← │0927- │A:他直接跟我收押 │
│ │ │461553│ │213807│B:我也知道 │
│ │ │甲○○│ │辛○○│A:那天我想問你要東西嗎?我想拿│
│ │ │ │ │ │ 給你我直接去法院了……我才剛│
│ │ │ │ │ │ 出來在家裡,你要過來嗎? │
│ │ │ │ │ │B:你是不是有把你那些朋友介紹給│
│ │ │ │ │ │ 他 │
│ │ │ │ │ │A:沒有,介紹給誰 │
│ │ │ │ │ │B:阿給 │
│ │ │ │ │ │A:沒有,他要跟竹東的人拿,狗熊│
│ │ │ │ │ │ 拿 │
│ │ │ │ │ │B:什麼 │
│ │ │ │ │ │A:沒有?怎樣?他有拿給你嗎 │
│ │ │ │ │ │B:我有跟他拿 │
│ │ │ │ │ │A:現在還有東西嗎 │
│ │ │ │ │ │B:沒有 │
│ │ │ │ │ │A:我請你吃啊 │
│ │ │ │ │ │B:不用 │
│ │ │ │ │ │A:你有給他?我有跟他提起你,他│
│ │ │ │ │ │ 沒有回應 │
│ │ │ │ │ │B:他沒有回應 │
│ │ │ │ │ │A:要不要過來 │
│ │ │ │ │ │B:跟你拿 │
│ │ │ │ │ │A:也可以,我請你,這次去一年(│
│ │ │ │ │ │ 聲音不清楚) │
│ │ │ │ │ │B:你在家喔 │
│ │ │ │ │ │A:我在家開舊的手機打給你 │
│ │ │ │ │ │B:好我跟你拿1好了 │
│ │ │ │ │ │A:好 │
│ │ │ │ │ │B:因為窮嘛!我洗個澡再過去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A:你人在哪裏 │
│ │ │461553│ │213807│B:二重埔SEVEN │
│ │ │甲○○│ │辛○○│A:幫我買東西 │
│ │ │ │ │ │B:什麼 │
│ │ │ │ │ │A:我沒有小袋子 │
│ │ │ │ │ │B:我家裡有拿給你 │
│ │ │ │ │ │A:很多嗎 │
│ │ │ │ │ │B:不多3、4個 │
│ │ │ │ │ │A:那一包才10塊錢 │
│ │ │ │ │ │B:重點是在哪裏買 │
│ │ │ │ │ │A:竹東合作金庫長春路,來來餐具│
│ │ │ │ │ │ 店,合作金庫對面 10 元店有賣│
│ │ │ │ │ │ ,買最小的平平的 │
├─┼─────┼───┼──┼───┼───────────────┤
│二│00000000 │0919- │← │0927- │A:你在哪裏?家裡 │
│ │ │461553│ │213807│B:恩 │
│ │ │甲○○│ │辛○○│A:我待會兒要去補東西,方便嗎?│
│ │ │ │ │ │ 你要嗎?看多少都沒差,問一下│
│ │ │ │ │ │ ,我想說補的東西會比較多,方│
│ │ │ │ │ │ 便的話,我現在在秀鑾,本來上│
│ │ │ │ │ │ 來要拿 5 千,他本來要拿 2 克│
│ │ │ │ │ │ 結果沒有,錢不是那麼足,你有│
│ │ │ │ │ │ 多少拿多少,沒關係 │
│ │ │ │ │ │B:那我拿2 │
│ │ │ │ │ │A:那我等一下到二重埔找你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A:你在家裡嗎 │
│ │ │461553│ │213807│B:對 │
│ │ │甲○○│ │辛○○│A:我差不多10分鐘會到 │
├─┼─────┼───┼──┼───┼───────────────┤
│三│00000000 │0919- │← │0927- │短訊:有東東嗎 │
│ │ │461553│ │213807│ │
│ │ │甲○○│ │辛○○│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短訊:有!我現在送過去可以嗎? │
│ │ │461553│ │213807│ │
│ │ │甲○○│ │辛○○│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短訊: 你在哪裏?你睡了嗎?你可│
│ │ │461553│ │213807│以幫忙我兩千嗎?急用 │
│ │ │甲○○│ │辛○○│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B:我在竹東 │
│ │ │461553│ │213807│A:我送到那邊去嗎?我在香山 │
│ │ │甲○○│ │辛○○│B:OK │
│ │ │ │ │ │A:10幾分鐘我就騎得回去了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 │
│ │ │461553│ │213807│B:你在胡哥這邊 │
│ │ │甲○○│ │辛○○│A:我現在過去 │
│ │ │ │ │ │B:你現在在哪裏,你到打給我 │
│ │ │ │ │ │A:我在合作金庫這邊 │
│ │ │ │ │ │B 2000嘛 │
│ │ │ │ │ │A:你要多少 │
│ │ │ │ │ │B:2000 │
│ ├─────┼───┼──┼───┼───────────────┤
│ │00000000 │0919- │→ │0927- │A:我到外面了 │
│ │ │461553│ │213807│B:我出去了 │
│ │ │甲○○│ │辛○○│ │
├─┼─────┼───┼──┼───┼───────────────┤
│四│00000000 │0919- │→ │0987- │A:鳳嬌,我阿原,這我號碼 │
│ │ │461553│ │134664│B:我想等一下要找你,你有沒有辦│
│ │ │甲○○│ │ │ 法來竹東 │
│ │ │ │ │ │A:你要拿是不是?要買菜是嗎? │
│ │ │ │ │ │B:我聽不到 │
│ │ │ │ │ │A:你要買菜? │
│ │ │ │ │ │B:是啦!還是我去橫山 │
│ │ │ │ │ │A:我等一下要出去,你要很久時間│
│ │ │ │ │ │ 嗎?因為新竹朋友找我,我順便│
│ │ │ │ │ │ 拿給你 │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我完全聽不到 │
│ ├─────┼───┼──┼───┼───────────────┤
│ │00000000 │0919- │← │0987- │A:我人在橫山口了,你人在哪裏 │
│ │ │461553│ │134664│B:我在下公館這邊,我在下公館車│
│ │ │甲○○│ │ │ 站等你 │
│ │ │ │ │ │A:竹東醫院榮民大喬靠橫山那個橋│
│ │ │ │ │ │ 頭等我 │
│ │ │ │ │ │B:我要10分鐘 │
│ │ │ │ │ │A:你要多少 │
│ │ │ │ │ │B:等一下,還不要講 │
│ ├─────┼───┼──┼───┼───────────────┤
│ │00000000 │0919- │→ │0987- │A:你要多少,我要弄好來 │
│ │ │461553│ │134664│B:哼!秤一斤白菜好了 │
│ │ │甲○○│ │ │A:好 │
│ ├─────┼───┼──┼───┼───────────────┤
│ │00000000 │0919- │→ │0987- │A:你到哪邊了 │
│ │ │461553│ │134664│B:北新路這邊 │
│ │ │甲○○│ │ │A:等你 │
│ ├─────┼───┼──┼───┼───────────────┤
│ │00000000 │0919- │← │0987- │B:我在榮民醫院 │
│ │ │461553│ │134664│A:不是警察站在哪邊 │
│ │ │甲○○│ │ │B:過來橫山這邊橋頭 │
├─┼─────┼───┼──┼───┼───────────────┤
│五│00000000 │0919- │← │584751│B:我建華,你在哪裏 │
│ │ │461553│ │3 │A:我在家裡 │
│ │ │甲○○│ │己○○│B:你有空嗎 │
│ │ │ │ │ │A:你要跟我買一隻雞嗎 │
│ │ │ │ │ │B:不是……… │
│ │ │ │ │ │A:你有空下來嗎?沒有? │
│ │ │ │ │ │B:下午要去山上了 │
│ │ │ │ │ │A:你要我帶雞上去給你? │
│ │ │ │ │ │B:對!快一點 │
│ │ │ │ │ │A:要幾隻雞 │
│ │ │ │ │ │B:一隻,大的 │
│ │ │ │ │ │A:去到又不到一隻,會呆掉,上次│
│ │ │ │ │ │ 你弟弟 │
│ │ │ │ │ │B:就有嘛!多少錢 │
│ │ │ │ │ │A:不要跟我講錢,上次你弟弟半路│
│ │ │ │ │ │ 拿 3 千而已啊!我送上去你要 │
│ │ │ │ │ │ 拿多少錢給我,你說我聽聽看,│
│ │ │ │ │ │ 你講 │
│ │ │ │ │ │B:我們約好在宇老 │
│ │ │ │ │ │A:好在宇老,一人一半,我會煮給│
│ │ │ │ │ │ 你,45還是5給我隨便你 │
│ │ │ │ │ │B:他說太少了,你就補給他一點 │
│ │ │ │ │ │A:那天我倒一半給他,他拿 3 千 │
│ │ │ │ │ │ ,不會少喔!請你拜託我沒講也│
│ │ │ │ │ │B:多少45 │
│ │ │ │ │ │A:我跟你比較熟45 │
│ │ │ │ │ │B:好 │
│ ├─────┼───┼──┼───┼───────────────┤
│ │00000000 │0919- │← │584751│A:我要出門了 │
│ │ │461553│ │3 │B:你順便帶秤子 │
│ │ │甲○○│ │真實姓│A:什麼 │
│ │ │ │ │名年籍│B:秤那個東西 │
│ │ │ │ │不詳女│A:基本上我都不會缺給你 │
│ │ │ │ │子 │B:我知道 │
│ │ │ │ │ │A:你叫我帶那個東西,出事的話換│
│ │ │ │ │ │ 很多刑期,你下來我秤給你看 │
│ │ │ │ │ │B:你多久到 │
│ │ │ │ │ │A:我出門了 │
│ │ │ │ │ │B:你差不多12點半到 │
│ │ │ │ │ │A:講好 2 個人都 12 點半到,不 │
│ │ │ │ │ │ 要再打給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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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00000000 │0919- │← │0981- │B:你有上來嗎 │
│ │ │461553│ │290335│A:有啊!前天上去,明榮跟我說要│
│ │ │甲○○│ │癸○○│ 拿 2 個,我上去之後他說拿 2 │
│ │ │ │ │ │ 千,我 2 千東西給他他說拿不 │
│ │ │ │ │ │ 到錢,這兩天我很累,又跑去建│
│ │ │ │ │ │ 華那邊也有,剛剛跑去建華那邊│
│ │ │ │ │ │ 的一個大姐也有跟我拿,送到宇│
│ │ │ │ │ │ 老那邊,他跟我說 4500,我說 │
│ │ │ │ │ │ 好,又給他欠,錢也不給我,我│
│ │ │ │ │ │ 出來不好過 │
│ │ │ │ │ │……… │
│ │ │ │ │ │A:阿輝,我直接講,你看你要不要│
│ │ │ │ │ │ 下來,我準備,我不是很好過,│
│ │ │ │ │ │ 手頭不是很緊,東西不是很多,│
│ │ │ │ │ │ 我準備給你,如果你下來,我沒│
│ │ │ │ │ │ 什麼東西,你錢給我去拿東西,│
│ │ │ │ │ │ 你在家裡等我可以嗎 │
│ │ │ │ │ │B:我晚一點打給你 │
│ │ │ │ │ │A:我等你電話 │
│ ├─────┼───┼──┼───┼───────────────┤
│ │00000000 │0919- │← │0981- │…… │
│ │ │461553│ │290335│A:你是沒空還是沒錢 │
│ │ │甲○○│ │癸○○│B:有,是走不開 │
│ │ │ │ │ │A:今天還是明天我找個時間我上去│
│ │ │ │ │ │ 找你,你 2 千元還我,看要多 │
│ │ │ │ │ │ 少我補你,不夠的我下山補好再│
│ │ │ │ │ │ 拿給你,可以嗎 │
│ │ │ │ │ │B:可以,晚上我找一些人來湊一湊│
│ │ │ │ │ │A:你晚上9點打給我 │
│ │ │ │ │ │B:好 │
│ ├─────┼───┼──┼───┼───────────────┤
│ │00000000 │0919- │← │0981- │……… │
│ │ │461553│ │290335│B:有沒有純的 │
│ │ │甲○○│ │癸○○│A:好的是嗎 │
│ │ │ │ │ │B:8千 │
│ │ │ │ │ │A:你說你有8千 │
│ │ │ │ │ │B:對!純的2千 │
│ │ │ │ │ │A:好我對你就好,要扣掉你欠我的│
│ │ │ │ │ │ 2千,不能算8千喔 │
│ │ │ │ │ │B:我了解 │
│ │ │ │ │ │A:我等一下我上去你給我一萬,我│
│ │ │ │ │ │ 給你的量…,我先跟你講我現在│
│ │ │ │ │ │ 手頭上不到一克,等一下拿上去│
│ │ │ │ │ │ 你先拿去用,我去補或馬上送上│
│ │ │ │ │ │ 去你家給你,你等一下拿 8 千 │
│ │ │ │ │ │ 給我,還我 2 千,拿一萬給我 │
│ │ │ │ │ │ 等一下我給你 3 克 9,其他是 │
│ │ │ │ │ │ 給你吃的,握下去補好或我會送│
│ │ │ │ │ │ 2 克給你,我現在出門,不會讓│
│ │ │ │ │ │ 你等那麼久 │
│ ├─────┼───┼──┼───┼───────────────┤
│ │00000000 │0919- │→ │0981- │B:你到我家 │
│ │ │461553│ │290335│A:你家很遠,我跟我老闆說好,我│
│ │ │甲○○│ │癸○○│ 先確定你多少錢給我,我到你家│
│ │ │ │ │ │ 可以 │
│ │ │ │ │ │B:總共8 │
│ │ │ │ │ │A:那你還 2 千給我,你拿 6 千,│
│ │ │ │ │ │ 我給你一定比他們多 1 克半以 │
│ │ │ │ │ │ 上,好不好 │
│ │ │ │ │ │B:好 │
│ │ │ │ │ │A:那邊等你,我到宇老打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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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 │0919- │← │0981- │B:你下來啊 │
│ │ │461553│ │290335│A:車子可以下嗎 │
│ │ │甲○○│ │癸○○│B: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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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000 │0919- │← │0981- │B:阿源你到哪裡了 │
│ │ │461553│ │290335│A:我過宇老了 │
│ │ │甲○○│ │癸○○│B:你有多給我嗎 │
│ │ │ │ │ │A:有啊!剛剛就多給你了 │
│ │ │ │ │ │B:有嗎 │
│ │ │ │ │ │A:有, │
│ │ │ │ │ │B:我找看看 │
│ │ │ │ │ │A:我給你3包也 │
│ │ │ │ │ │B:是喔!我找看看 │
│ │ │ │ │ │A:我現在出去補,只是沒這麼多,│
│ │ │ │ │ │ 不過基本上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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