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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趙文卿劉方慈林庚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莊英民
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民國101年5月23日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1號之主文欄所載之「處有期徒刑□年」,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第11號之主文欄中,諭知上訴人即被告莊英民「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年」,該部分並註記「(上訴駁回)」,對照第一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判決,上開「處有期徒刑□年」之記載,應屬「處有期徒刑叁年」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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