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洪光燦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41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張煜熙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張煜熙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顯不符比例原則云云。

三、經查: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張煜熙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經核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6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7年8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6年1月(4年1月、1年4月、5月、3月),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4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