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榮洲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榮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榮洲前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事由,聲請原審法院羈押。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被告許榮洲涉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與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28日對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嗣被告許榮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而予以提起公訴,而於100年5月25日移審原審法院,經原審法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故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25)日對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原審經調查審理後,認被告許榮洲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事證,犯行明確,於100年12月12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對被告許榮洲予以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嗣被告許榮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將被告許榮洲送審至本院,本院於101年1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許榮洲所犯前揭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法定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16)日對於被告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本案被告所犯前揭殺人罪案件正由本院調查進行中,經本院於101年8月8日第三次裁定自民國101年8月16日起對被告榮洲予以延長羈押二個月,茲因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許榮洲之前曾犯有對幼童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二次,經專家鑑定被告許榮洲犯有戀童症,再犯率屬中高度,且被告所犯被訴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因認上開羈押之原因與理由仍然存在,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