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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鴻章蘇素娥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褚秋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褚秋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褚秋生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按,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院字第1356號解釋) 。附表編號一之罪,判決主文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既未經被告或檢察官提出聲請,本院尚無從就該罪暨所定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編 號│一 │二 │├────┼───────────┼───────────┤│罪 名│賭博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犯罪日期│99年6月15日至99年7月20│99年7月19日 ││ │日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533號 │99年度偵字第20533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83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 ││實├──┼───────────┼───────────┤│審│判決│100年9月30日 │101年1月31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0年12月13日 │101年3月1日 ││ │日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