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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志明因⑴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6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109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犯殺人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 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 年2月,遞奪公權10年,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503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707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⑴⑵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88 年度聲字第83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 年度聲減字第4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8年6月確定。於88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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