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文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文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563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文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與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就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其於97年7 月2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1月4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340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2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