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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博志林銓正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生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生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生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2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3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生富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審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二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3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3月11日起入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30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7月17日,有上開函文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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