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億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億瑩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億瑩因偽造文書、竊盜及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