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文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文俊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孫文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