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敏慧崔玲琦劉秉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堯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堯仁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