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堯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堯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堯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堯仁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