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孝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孝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高孝全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刑既分別為有期徒刑八月、九月而不得易科罰金,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固得易科罰金,惟與其所犯附表編號3、4 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5        │
├─────────┼────────┼────────┼────────┼────────┼────────┤
│罪              名│詐欺取財未遂(聲│ 行使偽造私文書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請書附表誤載為偽│                │                │                │                │
│                  │造文書)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減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為有期徒刑3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為9月)         │為8月)         │                │
├─────────┼────────┼────────┼────────┼────────┼────────┤
│犯   罪    日   期│99年11月23日    │95年7月18日     │99年3月31日     │99年7月9日      │99年7月10日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100年度偵 │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
│                  │緝字第1205號    │字第29275號     │第19646號       │第19646號       │第19646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2431號          │144號           │2932號          │2932號          │2932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100年10月18日   │101年2月15日    │101年3月28日    │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聲請書附表誤載│                │                │                │                │
│      │          │為臺中地院)    │                │                │                │                │
│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桃簡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100年度上易字第 │
│      │          │2431號          │144號           │2932號          │2932號          │2932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 │100年12月16日   │101年3月12日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101年3月28日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0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