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芳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芳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芳綺因搶奪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6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2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7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8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