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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光燦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健成原名連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健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連健成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則附表編號1所示已先執行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合先敘明。

二、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要旨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連健成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係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惟因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揆諸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案受刑人連健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部分,與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毋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
 │              │              │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 │
 │              │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6.07.18   │95年1月間至96 │
 │              │              │年7月22日     │
 ├───────┼───────┼───────┤
 │ 偵察機關案號 │士林地檢96年度│士林地檢96年度│
 │              │ 偵字第9135號 │ 偵字第9113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 │ 99年度上更㈠ │
 │實  審│      │     463號    │   字第557號  │
 │      ├───┼───────┼───────┤
 │      │判  決│   97.06.30   │  100.03.24   │
 │      │日  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463號    │   第2016號   │
 │      ├───┼───────┼───────┤
 │      │判決確│   97.08.04   │  100.04.26   │
 │      │定日期│              │              │
 ├───┴───┼───────┼───────┤
 │ 附         註│已執畢。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5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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