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玉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樹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樹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玉樹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丙字第3218號執行指揮書(甲)、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適法有據。再參酌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