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翊銘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翊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翊銘因妨害自由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3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06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