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萬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萬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萬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6,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固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之刑期,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⒈ │ ⒉ │ ⒊ │ │ ├──────┼────────┼────────┼────────┤ │ 罪名 │違反電信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犯罪日期 │96年9月18日 │98年1月23日 │98年1月23日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7年度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桃園地檢9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346號 │偵字第536號 │字第3441號 │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766 │ │ │實│ │2728號 │1786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8年3月31日 │98年7月31日 │99年10月31日 │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定├────┼────────┼────────┼────────┤ │判│案號 │97年度壢簡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99年度易字第766 │ │ │決│ │2728號 │1786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98年4月27日 │98年9月7日 │99年11月29日 │ │ ├─┴────┼────────┴────────┴────────┤ │備註 │ │ │ └──────┴──────────────────────────┘ ┌──────┬────────┬────────┬────────┐ │ 編號 │ ⒋ │ ⒌ │ ⒍ │ │ ├──────┼────────┼────────┼────────┤ │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97年10月10日 │97年10月10日 │97年10月10日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桃園地檢99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286號 │字第7286號 │字第7286號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 │100年度上訴字 │ │ │實│ │3001號 │3001號 │3001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定├────┼────────┼────────┼────────┤ │判│案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 │100年度上訴字 │ │ │決│ │3001號 │3001號 │3001號 │ │ │ ├────┼────────┼────────┼────────┤ │ │確定日期│101年1月18日 │101年2月16日 │101年2月16日 │ │ ├─┴────┼────────┴────────┴────────┤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