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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麗玲張江澤陳明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猷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猷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猷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6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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