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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恆吉黃斯偉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煥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煥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煥明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煥明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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