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明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84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