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義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義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