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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趙功恆沈君玲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義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義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14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74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4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潘進柳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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