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勇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勇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勇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郭勇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 4月(已減刑為4月)、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已減刑為 4月);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誤載為95.10.20、更正為95.10.21,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最高法院,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