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陳志洋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德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劉明德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刑期,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賭博                │妨害自由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罪日期  │97年8月             │97年9月6日              │                    │
├──────┼──────────┼────────────┤
│偵查 (自訴) │臺北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第1696號            │26496號                 │                    │
├─┬────┼──────────┼────────────┤
│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                    │
│後├────┼──────────┼────────────┤
│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08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637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9日         │100年11月29日           │                    │
├─┼────┼──────────┼────────────┤
│確│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08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968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0月18日       │101年7月31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22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