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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維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維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維煌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維煌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未逾有期徒刑6月,惟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刑期,自亦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詐欺                  │銀行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
├──────┼───────────┼───────────┤
│  犯罪日期  │97年5月間某日         │98年4月至99年3月間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9年度偵續字第│臺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274號                 │13758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事│案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564 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8 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1日          │100年10月13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2564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01 號│
│決├────┼───────────┼───────────┤
│  │確定日期│101年6月21日          │101年8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6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