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89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劉民信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減刑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所犯殺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處無期徒刑,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0年,究係依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決執行,抑或依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裁定執行,顯有疑義,爰依法聲明疑義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聲明疑義應係對「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 (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 號裁定並非諭知有罪之判決,本件聲明人「刑事聲明疑義狀」,為就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刑事裁定聲明疑義事,係針對本院上開減刑裁定,並非對「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另查受刑人劉民信於89年4月21 日所犯殺人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4 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本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由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且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受刑人於101年7月25日始提起抗告,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後續有關換發執行指揮書事宜,應由檢察官依法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