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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鄧振球彭幸鳴曾德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林忠鴻因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數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附表:受刑人林忠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玖佰元折算壹日。 │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93年9月13日 │93年6月間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 │桃園地檢署94年度偵 ││案號 │字第5537、5539號 │字第5537、5539號 │├─┬────┼──────────┼──────────┤│最│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後├────┼──────────┼──────────┤│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41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780 ││實│ │ │號 ││審├────┼──────────┼──────────┤│ │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 │101年7月18日 │├─┼────┼──────────┼──────────┤│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定├────┼──────────┼──────────┤│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141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780 ││決│ │ │號 ││ ├────┼──────────┼──────────┤│ │確定日期│100年6月5日 │101年7月18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蔡晴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9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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