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葉麗霞陳志洋蔡守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顗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顗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顗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經查,本件受刑人何顗晨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此部分既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三、經查,受刑人因分別自民國99年4 月間某日至99年9 月12日止,先後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罪1 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次(轉讓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下稱宜蘭地院)、本院、最高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15日               │99年4月間某日至99年5月26日│
 ├───┬───┼─────────────┼─────────────┤
 │偵  及│機  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100年度偵字第326號        │99年度偵字第3361號        │
 │度    │      │                          │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
 │  最  │  │年│100                       │100                       │
 │      │案├─┼─────────────┼─────────────┤
 │  後  │  │字│簡                        │訴                        │
 │      │號├─┼─────────────┼─────────────┤
 │  事  │  │號│280                       │260                       │
 │      ├─┼─┼─────────────┼─────────────┤
 │  實  │判│年│100                       │100                       │
 │      │決├─┼─────────────┼─────────────┤
 │  審  │日│月│6                         │11                        │
 │      │期├─┼─────────────┼─────────────┤
 │      │  │日│7                         │3                         │
 ├───┼─┴─┼─────────────┼─────────────┤
 │      │法  院│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
 │      ├─┬─┼─────────────┼─────────────┤
 │      │  │年│100                       │100                       │
 │  確  │案├─┼─────────────┼─────────────┤
 │      │  │字│簡                        │訴                        │
 │  定  │號├─┼─────────────┼─────────────┤
 │      │  │號│280                       │260                       │
 │  日  ├─┼─┼─────────────┼─────────────┤
 │      │確│年│100                       │100                       │
 │  期  │定├─┼─────────────┼─────────────┤
 │      │日│月│6                         │11                        │
 │      │期├─┼─────────────┼─────────────┤
 │      │  │日│27                        │28                        │
 ├───┴─┴─┼─────────────┼─────────────┤
 │ 附         註│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宜│附表編號1至2部分,業經宜│
 │              │蘭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99號│蘭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99號│
 │              │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
 └───────┴─────────────┴─────────────┘
 ┌───────┬─────────────┬─────────────┐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轉讓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8月間某日          │99年9月12日               │
 ├───┬───┼─────────────┼─────────────┤
 │偵  及│機  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  案├───┼─────────────┼─────────────┤
 │年  號│字  號│99年度偵字第4984號        │99年度偵字第4984號        │
 │度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  │年│100                       │100                       │
 │      │案├─┼─────────────┼─────────────┤
 │  後  │  │字│上訴                      │上訴                      │
 │      │號├─┼─────────────┼─────────────┤
 │  事  │  │號│3724                      │3724                      │
 │      ├─┼─┼─────────────┼─────────────┤
 │  實  │判│年│101                       │101                       │
 │      │決├─┼─────────────┼─────────────┤
 │  審  │日│月│4                         │4                         │
 │      │期├─┼─────────────┼─────────────┤
 │      │  │日│30                        │30                        │
 ├───┼─┴─┼─────────────┼─────────────┤
 │      │法  院│本院                      │最高法院                  │
 │      ├─┬─┼─────────────┼─────────────┤
 │      │  │年│100                       │101                       │
 │  確  │案├─┼─────────────┼─────────────┤
 │      │  │字│上訴                      │臺上                      │
 │  定  │號├─┼─────────────┼─────────────┤
 │      │  │號│3724                      │4482                      │
 │  日  ├─┼─┼─────────────┼─────────────┤
 │      │確│年│101                       │101                       │
 │  期  │定├─┼─────────────┼─────────────┤
 │      │日│月│4                         │8                         │
 │      │期├─┼─────────────┼─────────────┤
 │      │  │日│30                        │30                        │
 ├───┴─┴─┼─────────────┼─────────────┤
 │ 附         註│附表編號3至4部分,先經宜│附表編號3至4部分,先經宜│
 │              │蘭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號 │蘭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2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2 │
 │              │月;嗣經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月;嗣經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
 │              │上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上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
 │              │由最高法院以101 臺上4482號│由最高法院以101 臺上4482號│
 │              │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5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