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美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於98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 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