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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32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3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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