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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楊力進王世華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揚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揚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揚勝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揚勝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1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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