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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茂宗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刑期,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2所處之罰金刑,因只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自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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