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茂宗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茂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刑期,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2所處之罰金刑,因只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自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