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尤世雄
- 輔佐人
- 尤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核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號審理所有庭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限於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案件中係被告,並非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依法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自亦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至明。是其聲請不符前開規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