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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尤世雄
輔佐人
尤家華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核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6號審理所有庭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定有明文。次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僅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限於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109號案件中係被告,並非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依法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自亦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至明。是其聲請不符前開規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發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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