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汪士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士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士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鈞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9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