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鎮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鎮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鎮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駁回上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4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嗣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月。於民國96年8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鎮安前因上開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其於96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6月16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34701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