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斌雄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斌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斌雄因背信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