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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斌雄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斌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斌雄因背信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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