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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力進林海祥詹駿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天財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天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天財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981號案件,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天財所犯傷害致死罪案件,已確定在案,並於96年5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3941號函核准假釋(核准時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20日),有上述函及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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