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迺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迺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迺娥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7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2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