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尉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尉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洪尉秦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曾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嗣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諭知免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