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華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華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華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禠奪公權3年確定。於民國99年4月1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85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