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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溫耀源朱瑞娟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5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江宇勛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657號、第927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故聲請再審,以對於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倘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之確定力,縱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經下級審判決後,雖提起上訴,但因上訴不合法經程序判決駁回確定者,因上級審並未涉及實體上裁判,仍以原下級審法院之判決為實體確定判決。從而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仍為原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最高法院94年臺抗字第27號裁定、98年度臺抗字第5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江宇勛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判決以其上訴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有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14號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此判決未為實體之事實認定,核其性質乃屬程序判決。揆諸上揭說明,本院所為前揭程序上之判決,自非聲請再審之客體,本件得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第一審法院所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應向臺灣士林地法院聲請再審。本件再審之聲請,顯違背程序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5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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