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熊忠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本院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5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11號、99年度金訴字第9 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241、14359號、98年度偵字第15986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 17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5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固提出再審書狀、原判決繕本,惟未據提出具體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至再審聲請意旨認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所犯各詐欺罪行之科刑輕重失衡等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所定聲請再審事由不符,並非聲請再審之事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