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39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簡金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92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簡金旺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敘述聲請再審理由外,僅附具上述刑事確定判決繕本,並未檢附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聲請再審的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