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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蔡聰明陳憲裕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徐億瑩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24號,中華民國101年01月0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40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此有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如附件所示狀紙外,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7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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