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0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瑞斌江振義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0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鍾清龍原名廖清龍.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3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83年7 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3年度自字第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對於陳燈圳遭鐵棍打傷一事請醫師證言,卻非證明係遭鐵棍打傷。原審未就陳燈圳遭鐵棍打傷卻無外傷一事請醫師說明,且陳燈圳稱有受傷後才離開現場,應是見到警察到現場才離開,但若有受傷為何不立刻向警察陳明,顯違常理,爰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事由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有罪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確實之新證據,須以判決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可認為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者為限。倘非判決後發現之新證據,而為再審聲請人於判決前所明知,又非不須調查之確實新證據,自不能謂為有再審之理由(參照最高法院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40年台抗字第1 號判例要旨)。再者,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並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除附具原判決繕本外,並未敘述有何「新事實」、「新證據」之具體理由,僅就原確定判決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調查,而為爭執,即與前開「發現確實新證據」之要件不合,難認有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已難認適法。況聲請人前執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據以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多次以不合法、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仍執同一原因為再審之聲請,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0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