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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聰明汪梅芬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58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鄧慶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三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鄧慶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曾以其被查獲之槍枝係遭他人栽贓為由向本院聲請再審,因無再審理由,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四八三號裁定駁回在案。本件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仍以被查獲之槍枝係遭他人栽贓為由,經核於上開聲請再審時已主張。茲其提出相同理由聲請本次再審,即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違。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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