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88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及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已准予訴訟救助,足資釋明本件應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然查各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僅於各該案有其效力。聲請人於本件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芳字第1010000544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