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15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159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
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就本件再審聲請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3號裁定予以駁回。而聲請人102年6月25日具狀所為訴訟救助云云之主張,復係重述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3號裁定所不採之陳詞。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